根據日前制定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規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在200戶以上的徵收決定,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通知》規定,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對確需徵收的房屋,要組織制訂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對多數被徵收人有異議的徵收補償方案,要組織召開聽證會並進行修改。此外,房屋徵收決定應及時公告,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介紹,各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要確保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對被徵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並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要在當年保障性住房中給予配租、配售。被徵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並經被徵收人選定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
《通知》明確指出,嚴禁房屋徵收部門採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等行為。
此外,各市、縣人民政府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調查登記結果要向被徵收人公佈。涉及房屋徵收的相關信息,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開張貼並在徵收部門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另外,各市、縣房屋徵收部門還要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