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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9日 10時27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近日,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答:《辦法》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願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這種自願轉讓不同於《保險法》規定的強制轉讓。也就是説,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産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都不適用該《辦法》。再保險實質是對風險責任的轉移,與保險業務本身的轉讓有本質區別,也不適用該《辦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二是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公開、公平原則,以及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三是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限定了接受方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四是明確審批流程,細化申報材料;五是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徵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後,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

    問:《辦法》主要從哪些方面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答:首先,《辦法》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其次,基於權益保護的考慮,《辦法》著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繼受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第三,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接受業務一方的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第四,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並須徵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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