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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15日 11時37分   來源:福建日報

    近日,福建省政府出臺並公佈的《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福建省的電梯生産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管等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規章要求。作為電梯安全的主要監管部門,省質監局14日在新聞發佈會上對此進行了解讀。

    據統計,福建省目前在用電梯6.8萬多臺,並以每年15%以上的幅度遞增。與此同時,安全管理、監管問題也日益凸顯,特別是住宅小區、商業寫字樓的電梯管理主體責任不清,電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不明確,導致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等項工作不能落實到位,電梯運行故障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現行的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雖對電梯的安全監管作了原則規定,但因其適用所有特種設備,實際操作性不強。

    據介紹,針對以往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環節,《辦法》在使用單位界定、更新改造及維保費用、較長年限電梯的使用要求、乘梯行為等給出具體規定。

    對電梯的使用單位,《辦法》規定: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産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産權所有者的,該産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産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産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産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在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時,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産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除了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日常維保工作外,電梯日常維保單位還應對維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救援;張貼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標誌,標明應急救援電話;建立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安全技術檔案。

    《辦法》規定,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産權所有者籌集。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均未對電梯的設計使用年限作出明確規定,而使用年限較長的電梯,故障和安全隱患較多,困梯現象時有發生。《辦法》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對私人住宅電梯的監管也將有所加強。《辦法》規定,安裝在私人住宅內供家庭內部使用的電梯,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但改變用途,用於經營性活動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驗和辦理使用登記。

    《辦法》對乘客的文明乘梯行為也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等。

    同時,《辦法》在相關方的法律責任區分上更為明晰。它強化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突出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責任,規定了銷售者的質量責任、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資格單位製造的電梯的法律責任,以及監管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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