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1號
為加快産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規範行業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磷肥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特製定《磷銨行業準入條件》,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對磷銨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産品進出口等工作中要以該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磷銨行業準入條件
聯絡人:原材料工業司石化化工處張文明
聯絡電話:010-68205570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磷銨行業準入條件
為有效遏制磷復肥行業盲目投資,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規範磷復肥行業發展,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遵循調整結構、有序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産的原則,現對磷銨行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一、生産企業佈局
(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各磷肥主要生産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磷復肥行業發展規劃,引導本地區磷復肥行業有序發展,抑制盲目擴張。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區、風景旅遊區、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産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磷復肥生産裝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産運營的磷復肥生産裝置,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通過搬遷、轉産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內,原則上不再新建或擴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按照區域規劃搬遷項目除外)。搬遷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新建和改擴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銨生産企業,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總體規劃和磷復肥行業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及各級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或污染防治規劃。
二、工藝條件
按照區域規劃需搬遷的企業再新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時,必須有磷、硫資源保障,鼓勵利用冶煉副産硫酸資源,鼓勵磷酸梯級利用,項目建設同時必須配套建設氟回收裝置和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與項目配套建設的硫酸裝置採用硫磺制酸的,必須同期採用低溫位熱能回收技術;採用硫鐵礦制酸的,必須採用稀酸洗凈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按照區域規劃需搬遷的企業再新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時,其單位産品綜合能耗應滿足表1的指標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擴建磷銨及配套硫酸裝置綜合能耗指標
裝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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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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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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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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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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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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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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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8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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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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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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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08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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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一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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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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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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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83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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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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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03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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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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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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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1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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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鐵礦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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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9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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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有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其單位産品綜合能耗應滿足表2的指標要求:
表2 現有磷銨及配套硫酸裝置綜合能耗指標
裝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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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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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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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能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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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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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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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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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325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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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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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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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6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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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一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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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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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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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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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3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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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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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31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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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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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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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4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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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類磷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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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340kgce/t﹒P2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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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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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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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8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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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鐵礦制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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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60kgce/t﹒H2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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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Ⅰ類磷礦係指用於生産濕法磷酸及磷銨的磷礦原礦或經選別後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28.5%,主要雜質含量Fe2O3+AL2O3<6.5%。
注2:Ⅱ類磷礦係指用於生産濕法磷酸及磷銨的磷礦原礦或經選別後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點28.5%,主要雜質含量Fe2O3+AL2O3 點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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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有硫鐵礦制酸企業副産的礦渣必須全部回收利用;現有磷銨企業必須配套建有規範的磷石膏堆場,未建磷石膏堆場的企業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內必須達到年産生量的15%。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企業必須關停。
四、環境保護
磷復肥生産必須達到國家環保要求,企業正常生産時污水必須做到封閉循環,確需排放時須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未建氟回收裝置的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並保證裝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環保指標必須達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擴建磷銨項目的環保指標
污染物控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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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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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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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0.2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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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總磷(以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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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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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氟化物(以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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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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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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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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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中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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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8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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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磷銨裝置的環保指標必須達到表4的要求:
表4 現有磷銨項目的環保指標
污染物控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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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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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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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0.3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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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總磷(以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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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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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氟化物(以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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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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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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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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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中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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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12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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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現有磷銨裝置也執行表3的指標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關停。
磷石膏堆場建設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中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要求,同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指南、規範等文件加強堆場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遷、新建或改擴建企業需要達到《磷肥行業清潔生産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的“清潔生産先進企業水平”。現有企業2014年前需達到“清潔生産先進企業水平”。
五、安全生産
磷肥生産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
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相關部門在磷復肥生産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評估、信貸融資、産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據本準入條件。
(二)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産裝置建成投産前,要經省級及以上工業、土地、節能、環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准入條件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備案材料提供)的有關建設內容;節能、安全、環保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三)按照國家已發佈的《産業結構調整目錄》必須淘汰的,企業應主動選擇轉産或改産等方式,加緊淘汰步伐。
(四)各級磷復肥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産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級仲介組織和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産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産項目,節能、安全、環保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要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登出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的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産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並根據磷復肥行業發展情況和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適時修訂。
(三)本準入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