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已正式公佈,將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流域綜合性行政法規,標誌著太湖流域管理進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階段。
《條例》的出臺,是加強太湖流域管理和保護,促進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太湖流域地處長江三角洲地區腹地,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急劇增長,太湖在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承受著巨大壓力:流域本地水資源不足和水質型缺水並存,不同行政區域間的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缺乏統籌考慮;流域人口密度大,城鎮化率高,水污染嚴重、水環境惡化、飲用水不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太湖洪水出路不足,流域防洪調度難度大;環太湖開發項目日益增多,流域水域、岸線缺乏統一規劃,圈圩、圍湖造地未得到有效治理。這些流域水問題具有系統性、綜合性和鮮明的太湖特色,迫切需要出臺《條例》,將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與太湖的特點和實際緊密結合起來並使之具體化,將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措施規範化,實行比其他流域更加嚴格的管理和保護制度,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條例》的出臺,是水利法治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條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踐行以人為本、人水和諧的治水理念,全面總結了多年來太湖流域管理和保護的實踐經驗,強調要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興利除害、綜合治理、科學發展的原則,對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完善了飲用水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岸線保護、保障措施和監測監督等各項制度,強化了法律責任,為太湖流域管理和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出臺,對加強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推動流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條例》強化了飲用水水源保護責任,完善了供水安全應急保障制度,規範了供水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條例》規範了流域水資源配置和保護,明確了水資源調度的原則,實行重點河湖取水總量控制制度,明確規定對取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的,不得批准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落實了水功能區保護措施,健全了節水、清淤、地下水保護制度。《條例》強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了流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淘汰落後産能,規定了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生産項目,規定了重點區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推進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船舶污染防治,規範了城鄉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條例》加強了水域岸線保護,禁止擅自佔用水域岸線興建建設項目,明確規定興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規範了圈圩和圍湖造地。《條例》完善了保障機制和監督措施,對減少排污的企業和農民實施扶持。這些制度和措施的貫徹落實,將有力地加快流域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條例》的出臺,對促進流域和區域之間、不同部門之間形成治水管水合力,提升流域涉水事務社會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提出要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在流域防洪、水資源統一調度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統籌協調、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強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産業佈局,保障供水安全、預防處置應急事故,控制和削減污染物總量,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打撈藍藻,清理圍網養殖、圍湖造地等方面的責任。《條例》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協作協調機制,在供水安全事故處置、污染物總量控制、防洪和水資源調度、水域開發利用管理、監測和信息共享、跨部門跨地區違法行為通報等方面規定了協作、溝通的機制和措施。這些制度和措施的貫徹落實,將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兩省一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當前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各主流媒體作用,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面向社會廣泛宣傳《條例》的核心內容和實施的重要意義;抓緊制定各項配套制度,細化實化各項措施;同時,認清自身肩負的責任,嚴格履行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確保《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為切實加強太湖流域管理和保護譜寫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