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雲南省政府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對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一系列明確要求,著重強調全面落實領導幹部安全生産“一崗雙責”責任制。
《決定》對全面落實領導幹部安全生産“一崗雙責”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州(市)、縣(市、區)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必須由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必須由常務副職分管安全生産工作。各級政府要建立安全生産執法機構,配強執法隊伍,配齊執法裝備。其中,鄉(鎮)、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安全生産監管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監管人員。
《決定》提出,經考核年度安全生産工作不合格的州(市)、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實行安全生産“一票否決”,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參加評優評先,其主要負責人和事故發生領域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優評先、1年之內不得提拔。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對其法人代表一律先免職後查處,對負直接責任的,給予免職或撤職處分;對因工作不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産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非公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對其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對因違法行政、失職瀆職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一律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事前責任追究,對拒不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産的決定,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記者 李 犁 通訊員 池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