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五週年績效評估課題組認為
四大問題制約土地督察績效提升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五週年績效評估課題組11月24日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表示,目前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實施績效與中央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期待尚有一定差距,四大問題制約了土地督察績效的提升。
一是土地督察法制建設亟需加強。評估結果表明,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職權、職責缺乏明晰的界定,特別是對調查、檢查等權力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之間工作開展的範圍、程度不一,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標準不一。這些都需要在五年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踐的基礎上,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化和細化。
二是土地督察制度建設有待進一步健全和深化。土地督察機構與其他部門的現有銜接機制尚未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發現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國家土地總督察按照有關規定通報監察部等部門依法處理”,但如何通報監察部門、促進土地督察成果應用等在土地督察實踐中尚無具體的實施辦法,且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與中央其他部門尚未建立糾錯的互動機制。業務制度規範尚需健全,在土地督察機構已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日常管理類的相對較多、業務管理類的相對較少。
土地督察工作範圍和工作重點有待進一步校準,土地督察工作的內容還未實現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職責的全覆蓋,尤其是有關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耕地質量保護、土地調查、土地規劃等內容還未納入土地督察工作的主要範圍;對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整體性監督檢查和評估還顯不夠。對土地督察成果的宣傳和應用不足,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的成果尚未及時、全面地向社會發佈,這不利於提高公眾特別是普通群眾和農民等對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認知程度,難以形成社會監督的合力。
三是地方政府土地違法的制度性、體制性根源依然存在。共同糾錯機制尚未建立。根據《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土地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土地督察機構可以採取提出糾正意見、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建設用地審批和通報監察部等幾種處置方式,然而對不實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被監督對象缺乏有效的制約措施,需要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共同督促整改。但是,單靠土地督察機構還遠遠不夠,若沒有組織、人事、監察等相關部門的參與,難以形成督促整改的合力,也就不能從根本上糾正地方政府的土地違規違法行為。影響土地督察效果的制度性、體制性障礙有待破除。在當前耕地保護壓力越來越大、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不少地方多年來形成的以GDP增長為導向、以投資拉動為手段、以資源消耗為代價的發展模式依然在延續,地方財政和城市建設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益,依法依規用地管地尚未實質性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幹部政績考核體系中,現行土地制度在土地權益保護、土地利用管控、土地收益分配、土地市場監管等方面,還不完全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促進合理用地管地的要求。
四是土地督察隊伍普遍處於頻繁出差、加班等超負荷工作狀態,相關待遇未完全落實,影響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基於評估結果及土地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持續提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績效,評估課題組提出六點建議:第一,明確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儘快建立土地督察的法律法規體系。第二,適應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要求,以推動地方政府土地治理方式為目標,調整土地督察工作格局,完善工作機制。第三,實行“黨政同責”,加快構建土地違法違規糾錯整改的共同責任機制。第四,推進土地、財稅、金融等相關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消除地方政府土地違法的制度性根源。第五,加強土地督察隊伍建設,提高土地督察可持續發展能力。第六,強化社會宣傳,構建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社會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