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公佈了《文化部關於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要推動藝術品行業協會建設,推進藝術品市場立法進程,並對藝術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權限和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培育畫廊行業,充分發揮畫廊作為藝術品市場主體性和基礎性作用,鼓勵畫廊建立以經紀制為主體的經營模式;要深化藝術品市場誠信制度建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和指導藝術品經營協會開展服務標準、自律公約、經紀合同示範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工作。
針對目前藝術品市場存在的侵權假冒商品氾濫、私下交易盛行、經營行為不規範等問題,《通知》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交易、展示含有《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禁止內容的、沒有合法來源的藝術品;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提供所交易藝術品合法性的證明文件;藝術品的創作者或者作品權利人對所交易藝術品合法性提出質疑的,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調查和鑒定;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對所交易藝術品的瑕疵進行説明,故意隱瞞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依法向經營單位要求賠償;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
針對藝術品市場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通知》要求,文化行政部門對於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實行備案制度,文化行政部門對於利用互聯網從事藝術品生産、傳播和流通的經營單位實行許可制度,文化部對於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實行審批制度。
此外,根據《通知》,每年3月中旬,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開展藝術品市場專題宣傳和培訓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藝術品市場研究,探索藝術品市場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效辦法,有條件的可以試點開展藝術品鑒定和評估行業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