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關於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為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為車輛提供停放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物價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和跨市或涉及全省的個別特殊停車場收費標準,指導督促各地貫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所轄區域內除省管理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以下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車服務收費;
(二)具有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收費,包括公共城市廣場、市民中心、機場、車站、碼頭及旅遊景點等配套停車場收費,交通事故(故障)、違法車輛等指定停車場所收費;
(三)公共(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收費,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醫院、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所)、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單位的配套停車場收費;
(四)住宅小區內公共停車場所(含小區道路停車泊位)收費。
除上述實行政府定價的以外,其他各類停車場所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自主定價。
四、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當充分運用價格杠桿,吸引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所,增加機動車停車車位的供給;對交通擁堵或停車車位緊張的城市區域,可運用價格杠桿,適當提高停車收費標準,促進城市公共交通資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緩解行車難、停車難問題。
制定城市道路停車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中心城區停車收費高於邊緣城區收費、同一區域內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收費高於配套停車場收費的原則,並可根據交通狀況和泊位供求實行時段差價。
制定配套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市場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並充分考慮投資者的合理收益。
制定住宅小區內停車收費標準,應當以優先解決業主私車停放、疏通小區交通為前提,依據停車場地的建造和維護管理成本,並綜合考慮小區內停車供求關係及車主的承受能力。
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規定實施成本調查,可採取召開座談會、通過報紙或政府網站徵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經營者、消費者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區別車型大小,以停放次數、時間等為單位,按車輛實際佔用車位數計費。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具體車型分類及計費方法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所,按時間為計費單位的,其計費時間尾數取捨統一為:實際停車尾數時間不超過15分鐘的,不計停車尾數時間;實際停車尾數時間超過15分鐘的,停車尾數時間按一個計費單位計收。
機動車臨時進入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各類停車場所,免費停放時間不得少於15分鐘。機動車實際停放時間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免費停放時間應當計入停車計費時間。各停車場所的具體免費停放時間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六、倡導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社會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向社會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更多地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
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環衛清運車、救護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等應免收停車費。
七、全社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均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服務場所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車型分類、計費時段、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所或收取停車費時,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應當明確告知車主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服務承諾約定,對停放的車輛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八、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