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李志勇)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日前發佈《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範停車場經營行為,提高車位利用率,居民小區停車場將被全面納入管理。
據介紹,2001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但隨著城市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首都機動車保有量持續高速增長,城市中心區機動車停放需求與停車資源供給矛盾愈發突出,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已經不能適用實際管理情況,經反復研究修改,北京市形成了《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與之前的管理辦法相比,新的停車管理辦法更加明確了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範圍,包括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獨立建設的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內容涵蓋了根據規劃獨立建設並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包括向社會開放的和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停車場;依法在道路上設置並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泊位。
新規對於居民區停車場的管理更加全面和具體。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應當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區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時,居住區內部有場地條件的,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內部沒有場地條件的,區縣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道路或者衚同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供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未取得産權的停車場,車位不得出售;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監督電話。
新規規定,駐車換乘停車場和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為社會公眾提供居住、就醫停車服務的停車場,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的原則進行建設與管理。
此外,新規還對公共停車場未按照規定備案、停車服務單位未遵守運營服務規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未實行全天24小時運營、擅自停止使用或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等違法行為,制定了相應的具體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