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國土資源部在北京召開《礦産資源法》修改協調小組會議,通報修改工作進展情況,研究下一步修改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礦法修改協調小組組長甘藏春在會上強調,要抓緊對重大問題進行梳理研究,加快推進《礦産資源法》的修改工作。
甘藏春指出,要充分認識和研究礦法修改背景。《礦産資源法》修改既要堅持市場經濟方向,又要考慮現階段的約束性,爭取更多共識;我國工業化進入第二個階段即資本密集型階段,經濟發展依靠密集資本投入拉動,對勞動力和礦産資源的需求更加旺盛,需要研究鼓勵礦業開發與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産資源的關係;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0年,管理方式必須探索創新,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他強調,礦法修改要正確處理繼承與完善的關係。推進修改工作,不是另起爐灶,而是在現有基礎上理清礦業法律制度演化過程並加以完善。必須堅持礦法調整範圍不是“大礦業管理”的概念,堅持礦産資源國家所有權與礦業權相分離,堅持礦産資源集中統一管理。
甘藏春要求,聚焦問題,抓緊梳理研究重大問題。一是探礦權與採礦權的關係,深入研究解決“兩權”之間的過渡以及探礦權成本處理問題,鼓勵搞活探礦權,嚴格規範採礦權。二是礦業權與行政管理權的關係,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後,要適應新形勢,研究如何放權以及放權後如何監管。三是礦業開發活動利益關係的調整:礦業開發既要強調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又不能忽視地方政府以及礦産地群眾的合法權益,需要進一步梳理礦産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各種收費的比例關係,尤其解決好礦業開發與礦産地群眾之間的利益關係問題。四是各類各級行政管理的關係:堅持權力責任對等原則,研究如何處理堅持礦産資源統一管理與發揮各部門積極性之間的關係,研究處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進一步研究建立中央與地方協商機制。五是礦業市場調控:做好各級規劃的同時,要加強重要礦種單項規劃,實時監控儲量動態,同時針對礦業權炒賣行為加強市場監管,防止出現過度投機風險。六是礦業開發監督,理清國土資源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七是協調處理好礦地關係。同時,總體設計,重點突破,開門立法,加快修改進度。
據了解,從2003年至今,《礦産資源法》修改工作歷時8年,起草完成了12稿,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基本理清了礦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要框架和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