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答記者問
2011年12月26日,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1]23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財政部會計司、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實施通知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通知的出臺背景。
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蓬勃發展,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對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務院于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已經引入了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要求基金會的年度財務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都要接受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但由於對審計範圍、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披露、審計機構的要求以及審計資金的來源等內容沒有相應的政策來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執行效力和效果有所欠缺。在這樣的背景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的相關要求,財政部和民政部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對有關制度安排提出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以增加基金會運作過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贈人更放心地為公益事業捐款,同時也促進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良性發展,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認可度。
問:請談談實施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重要意義。
答:實施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提高基金會社會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一是有助於增強基金會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公益資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礎。《通知》要求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要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統一信息公開平臺上公佈;離任和換屆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報告都要按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開。另外,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還有助於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和準確掌握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和運行效果,進一步提升基金會的公信力,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益事業。
實施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創新基金會財務監督機制和提高公益資金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的專業優勢和監督作用,有助於彌補現行基金會財務監督體制的不足,形成政府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和基金會內部審計協調運作、互為補充的監督體系,確保公益資金投入與使用的安全、規範、透明和高效,提高公益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
實施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加強基金會財務管理和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有力支撐。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有助於提升基金會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基金會的預算管理、資産管理和績效管理能力;有助於強化基金會風險防範和內部控制意識,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提升內部控制運行效果,促進基金會的反腐倡廉建設。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的出臺過程。
答:財政部作為全國會計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民政部作為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部門,高度重視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對提高基金會公信力和透明度的積極作用,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確保通知各項要求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一)廣泛研討論證。財政部會計司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成立了聯合工作組,充分聽取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的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對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起草制定通知。
(二)內部徵集意見。根據通知所涉內容,財政部會計司有針對性地徵求了部內預算司、國庫司、社保司和中注協等相關單位的意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徵求了部內財務司的意見。根據內部意見反饋情況,聯合工作組對通知的相關制度安排進行了補充完善。
(三)公開徵求意見。在前期內部徵集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和民政部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為期近一個月,共收到來自各省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若干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反饋意見50余份。聯合工作組根據各方意見,再次組織相關單位座談研討,對通知作了修改完善,並按法定程序予以正式印發。
問:通知對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內容和形式有何要求?
答:本通知規範的對象為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主要採取年度工作審計、離任和換屆審計、專項審計三種方式,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財務管理情況、理事會運作情況和項目開展情況進行全面審計。《通知》出臺之前,《基金會管理條例》已經引入了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對基金會的年度工作審計和離任換屆審計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的出臺不僅重新強調了年度工作審計和離任換屆審計的重要性,更為重要的是首次引入了專項審計這一形式。今後,凡是符合條件的重大公益項目,以及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因參與處理像汶川地震這樣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開展的募捐活動,都要進行專項審計,並且要將審計報告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佈。這就為社會公眾全面深入了解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公益活動開展、募捐資金使用等情況提供更為準確和權威的依據,同時也將進一步確保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使用捐贈款物的規範性和公開透明。
問:通知對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經費的來源有何考慮?
答: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經費主要有三項來源:
(一)基金會自行承擔。這是基金會審計經費的主要來源。基金會對本單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依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進行審計,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費用。
(二)財政資金補助。財政資金補助是指按照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一定的資金對基金會審計經費進行補助。財政資金的使用僅限于三種情形:一是基金會因資金困難無法獨立承擔審計費用;二是民政部門以鼓勵或獎勵形式對符合條件的基金會的審計費用予以補助;三是民政部門出於監管需要委託事務所對基金會實施審計並承擔審計費用。
(三)事務所公益審計。事務所公益審計是指事務所在不影響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免費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較低價格為基金會提供審計服務。在實踐中,已經有一批規模較大、聲譽較高、質量較好的事務所為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提供公益審計服務,有效提高了基金會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透明度,同時也減輕了部分基金會的財務壓力。為鼓勵事務所繼續為部分確有困難的基金會提供公益審計服務,通知明確指出,事務所提供公益審計服務視同履行社會責任,在組織開展全國及各省區市會計師事務所年度綜合評價時予以考慮。
問:哪些事務所可以為基金會提供審計服務?
答:本通知頒布實施之前,原則上所有的事務所都可以為基金會提供審計服務。近年來,一些事務所在從事基金會審計工作過程中贏得了良好的聲譽,得到了基金會及其登記管理機關的高度認可,但仍有極個別規模小、質量差的事務所濫竽充數,提供的審計報告可信度較低,受到了社會公眾的質疑。考慮到基金會審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為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通知對事務所的選聘範圍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對於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其選聘的事務所必須滿足下述條件之一:(1)進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這類事務所在執業質量、治理結構、管理水平和品牌聲譽等方面均居行業領先地位,能夠合理保證基金會審計工作質量,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基金會財務透明度的信心和信任度。(2)具備三年以上(含三年)從事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審計工作經驗,且註冊會計師人數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600萬元以上。這類事務所既具有類似審計工作經驗,又具備一定的業務規模和人才儲備,能夠勝任基金會審計工作,並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出於同樣的考慮,對於在省級及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其選聘的事務所應當滿足下述條件之一:(1)進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100名。(2)具備三年以上(含三年)從事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審計工作經驗,且註冊會計師人數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300萬元以上。
問:財政部和民政部對貫徹實施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通知的貫徹實施需要政府部門、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和共同努力。
財政部和民政部將儘快起草出臺基金會審計業務指引,並共同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培訓,確保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基金會審計報告。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資金支持和業務指導,定期對事務所開展基金會審計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切實提高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和社會認可度。
各級民政部門將在基金會年度檢查工作和評估工作中對基金會執行通知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基金會等相關公益組織嚴格按照《通知》開展活動。
各基金會要積極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基金會應當以此為契機,加強項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斷提高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水平。
參與基金會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覺承擔公民義務、履行社會責任,增強基金會審計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保證審計質量為核心,組織具有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的規定,認真完成各項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