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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19日 16時10分   來源:文化部網站

    日前,為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文化部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職責,出臺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規範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對我國文化市場相關工作帶來重大影響。

    文化市場新發展 催生市場監管新《辦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文化市場規模不斷壯大,截至2011年11月,全國共有文化市場經營單位78.6萬餘個,其中文化(文物)經營單位約40.3萬個,廣播影視經營單位約3.3萬個,新聞出版(版權)經營單位約35.1萬個。繁榮的文化市場對於市場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歷時8年,並於2011年底基本完成,副省級及以下城市基本組建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2957個,執法人員30175人,承擔著文化(文物)、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版權)等領域的執法任務,肩負著創新黨對意識形態管理的方式方法、用依法行政的方式實現黨的意志、落實意識形態管理與法治政府建設相結合的重任。

    據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自2008年以來,文化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中央《關於加快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的意見》等,從制度建設、文書製作、隊伍培訓、裝備配備等方面對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提出明確要求,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法制化建設奠定了基礎。但受立法層級所限,無法系統有效地對執法工作進行規範。

    為有效地解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文化部于2011年啟動了《辦法》的制定工作。據介紹,在起草過程中,文化部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並廣泛徵求了相關政府部門、各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最終形成了《辦法》。

    《辦法》奠定了 綜合執法的法律基礎

    據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既是對近年來行政執法工作相關制度的總結和歸納,也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現有制度進行的鞏固和提升,並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細化了執法程序,強調了程序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辦法》全面闡述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定義,規定了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和執法人員的條件、執法工作應遵守的程序、執法監督的內容和方式、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及責任追究形式,共計五章四十四條的具體條例為未來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根據《辦法》規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主體,《辦法》第三條特別明確了其執法權來源的兩種類別:一是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二是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託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託機關負責。“這是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對綜合執法機構的委託執法模式予以確認,解決了委託執法模式的合法性問題。”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由於文化執法需要多個行政監管部門的協作努力,因此,為了厘清各有關行政部門對綜合執法工作的職責,《辦法》明確了文化部與有關部門在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上各自的職責,區分了指導綜合執法工作與指導具體執法業務的差別。根據《辦法》規定對執法工作進行了分工,其中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其他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而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以《辦法》出臺為契機 進一步梳理規範執法程序

    據悉,下一步文化部將以《辦法》的出臺、實施為契機,進一步規範文化市場秩序、加強執法隊伍管理與建設,切實解決制約執法的難點問題。

    據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在《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的框架下,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和執行等法條進行了梳理。一是結合文化市場執法特點,完善了《行政處罰法》中未明確規定的重要執法制度,如舉報受理制度、重大案件管理制度、處罰決定抄告備案制度等。二是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內容進行了深化和細化,如緊急措施、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聽證會召開的程序及聽證報告的內容等。同時,《辦法》對與其他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銜接問題也進行了闡明。

    執法程序的規範操作在於執法人員的執行能力和素質,執法人員素質直接決定著行政執法效能,因此加強綜合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制度建設、裝備建設、形象建設和廉政建設,打造一支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是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重要目標。早在2010年,文化部就印發了《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培訓規劃(2011—2015年)》。為了固化已有制度,《辦法》規定,“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另外,《辦法》還制定了崗位輪換制度、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其他綜合執法人員管理制度、激勵約束制度等。

    此外,在綜合執法改革以前,相關行政部門發放各自的執法證件,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執法證、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等。為統一證件管理,嚴格執法人員條件,明確證件發放和管理部門,《辦法》規定,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文化部作為綜合執法指導部門,負責統一綜合執法證件的樣式和編號;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製作、核發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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