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近日下發《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造林補貼檢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以規範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管理與監督,準確掌握全國造林補貼試點情況,監測評價造林補貼試點成效,為兌現補貼資金及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檢查驗收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明確了檢查驗收對象、技術標準、工作程序及相關部門責任等。按照縣級檢查、省級驗收和國家級核查的三級檢查驗收形式,對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進行管理與監督。
《辦法》明確,縣級檢查對象為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的造林主體,省級驗收對象為試點縣(包括縣級試點單位),國家級核查對象為試點省(含森工集團)。
縣級檢查是指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後,向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檢查申請,由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撥付造林補貼資金的50%;對沒有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造林主體,經補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請檢查合格後,兌現50%的造林補貼資金。縣級檢查最遲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檢查結果。
省級驗收是指造林主體完成造林3年後,試點縣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驗收,達到造林保存標準的,撥付餘下的50%造林補貼資金。省級驗收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四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上報驗收結果。
國家級核查是指省級驗收完成後,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組織具有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對試點省補貼造林數量、質量、資金撥付使用及組織管理等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對試點省實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調控試點省造林補貼任務、評價試點省林業工作質量的參考依據。國家級核查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四年10月底前完成。國家級核查結束後,將根據核查結果對試點省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進行績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