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出《關於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探礦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1年12月31日起,使用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資金開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礦權,可依法轉讓。
《通知》明確,使用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資金開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礦權轉讓的成果,其處置按照2010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産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2006年頒發的《關於暫停辦理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探礦權轉讓的通知》停止執行。
據部礦産開發管理司負責人介紹,1999年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啟動實施以來,大調查中的戰略性礦産資源勘查項目主要由屬地化管理的國有地勘單位承擔,並依法申請取得了探礦權。由於當時對大調查項目探礦權處置沒有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5月出臺62號文,要求一律暫停大調查項目探礦權轉讓。為規範對此類項目成果處置的管理,2010年,國土資源部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與財政部聯合出臺1018號文,對國家出資項目包括大調查項目的成果處置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