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單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電[2012]2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一)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均提高30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8580元和773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8980元和813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12年2月8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合理安排下游運輸行業價格
1、成品油價格提高後,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下同)價格不作調整。
2、成品油價格調整對出租車行業的影響,各地可採取調整出租車運輸價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進行疏導,在疏導措施出臺之前繼續採取發放臨時補貼的方式穩定出租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公路客運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運價格聯動機制規定,採取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適當疏導。
4、對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路貨運等行業,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年63號)有關規定,加強行業動態監測,完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及時引導、合理調控運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高經營者議價地位和能力,指導經營者實行運價油價聯動,促進合理運輸價格的形成;清理規範收費,減輕經營者負擔,切實維護行業和社會穩定。
(二)落實好各項補貼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成品油價格調整,對種糧農民、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影響,按既定補貼機制由中央財政繼續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各地要切實落實各項補貼政策,及時足額將補貼資金髮放到補貼對象手中。同時,要統籌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製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充分發揮已經建立的“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作用,採取多種措施,平衡好內部利益關係,緩解煉油企業困難。同時,要統籌調節好汽、柴油比較效益,保證成品油特別是春耕期間柴油市場供應。
(四)關注行業動態,維護好正常經營秩序。各地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及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的監測分析工作,密切關注相關行業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好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和社會秩序。
(五)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組織好價格監督檢查。石油生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成品油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2月8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