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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銀行業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10日 09時30分   來源:銀監會網站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以下簡稱《通知》),並召開銀行業金融機構各級高管人員和監管負責人參加的電視電話會議,全面部署開展銀行業系統“不規範經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記者提問。

    1.為什麼要開展銀行業“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

    答: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資産質量明顯提高,盈利能力明顯增強,融資服務明顯改善,為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會各界和國際同行的好評。但一段時間以來,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了貸款附加不合理條件、收費管理不夠規範等現象,嚴重損害了銀行聲譽,削弱了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降低了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為糾正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問題,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通知》並在全系統召開整治不規範經營問題電視電話會議,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深刻認識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紮實推進專項治理工作,從而促進銀行業科學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2.銀行業“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的整治重點包括哪些?

    答: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緊扣金融消費者意見大、社會反應強烈、危害銀行業聲譽嚴重的問題,逐項排查,深入推進。重點是整治“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和不合理收費”行為,主要包括八個方面:(1)以貸轉存、存貸挂鉤。(2)亂浮利率、一浮到頂。(3)以貸收費、浮利分費。(4)轉嫁成本、增加負擔。(5)違規收費、擅自提價。(6)強制捆綁、不當搭售。(7)高息攬存、借道收息。(8)套餐服務、矇騙客戶。

    3.請談談專項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答:根據這次專項治理的整治重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要從四個方面認真做好整治工作。(一)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系統範圍內組織全層級、全流程、全品種的地毯式、無死角的自查清理,將自查工作落實到每個營業網點、每個從業人員,確保自查工作的全覆蓋,務必取得實效。(二)嚴格落實禁止性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總的精神和要求,一是結合本行管理和經營特點,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定,將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挂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七不準”禁止性規定予以細化分解,具體落實到各項規章制度中,落實到業務管理的各個步驟中,落實到業務操作的各個環節中。二是要注重IT系統的改造和升級,以機控和技控強化“七不準”禁止性規定的嚴格落實。三是要將“七不準”禁止性規定立即傳達到各級營業機構,張貼公示,告知客戶。(三)統一規範服務收費價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各類服務收費要按照名錄管理、統一定價、公開透明的原則,在全面自查清理的基礎上,由總行總部統一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四)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服務收費管理和投訴處置,要按照問題到我為止的原則,及時處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覆。

    4.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如何開展自查自糾?

    答:具體而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查自糾要突出三個重點:一是查源頭。銀行出現各種不規範經營問題,究其根源還是過高的經營指標、不當的績效考核和粗放的發展方式。首先要從法人總部開始。各金融機構要從總行總部層面進行自查整改,消除高指標的壓力,調整重獎勵的考核,校準不合理的經營導向,從源頭上杜絕各類不規範經營的主觀衝動。二是查程序。全面、逐一清理各類業務流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對照有關監管要求,查找和發現各項業務流程和規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學之處,查漏補缺,從制度和政策層面不給不規範經營留出可乘之機。三是查行為。對基層高管和一線員工進行全面的行為排查。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是否變相抬高利率、是否擅自設關設卡、是否提高收費水平、是否欺瞞客戶。通過行為自查,切實加強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教育,切實做到不同業務櫃面分離、標識分離、崗位分離,端正經營思想,規範經營行為。

    5.《通知》提出了銀行業貸款業務的七項禁止性規定,其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簡稱“七不準”規定:

    (一)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準存貸挂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準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準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準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産品。

    (六)不準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準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産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6.請具體談談如何統一銀行服務收費?

    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將現行合規的服務收費項目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類分別梳理排序,逐項列示服務名稱、項目功能、適用客戶、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內容,並於3月底前在總部網站上統一公佈或印製手冊發佈。從4月1日起,一律按公佈的價目執行收費,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變更。今後,在公佈的價目中,屬政府指導價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再由法人總部及時對照調整;屬市場調節價的,由各法人總部根據市場反應自行調整。

    7.如何使客戶投訴能夠得到有效處理?

    答:此次專項治理活動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服務收費管理和投訴處置,一是通過設置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和官方網站的專門窗口,給公眾創造一個通暢有效、界面友好的舉報和投訴渠道。二是通過專崗專人和快速應對機制,對公眾所反映的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解決方案,或移送相關部門解決,從而建立起高效的應對處理機制。

    8.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是什麼?

    答:這次專項治理以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自糾、自我規範為主,監管查處為輔。一是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專班負責。從總行到各級分支機構要層層實行行長負責制,確定專門部門牽頭負責。二是把握政策,正面引導。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立足於清理規範。清查整改,主要立足於自我糾錯和正面引導,要及時宣傳積極整改、主動讓利、規範經營的良好經驗和正面典型,主動消除或降低負面影響,將規範經營、優化服務、善待客戶、報效社會變成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三是加強管理,完善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專項治理作為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的良好契機,重點加強對貸款融資和各項收費業務的管理,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的不同營銷、定價程序,禁止以貸收費,混淆不同性質的金融服務。四是加強訪查,嚴處違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結束後,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開展單獨或聯合媒體的明查暗訪。

    9.對於違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採取什麼監管措施?

    答:此次專項治理工作不溯及過往,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今後的經營行為進行規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月底前在總部網站和營業場所公示“七不準”規定,對於3月1日之後再出現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一律追究所在單位的高管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3月底前公佈服務收費價目和舉報投訴電話,對於4月1日之後再發生的不合理收費問題,監管部門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責任在哪一級就追哪一級。凡收費項目符合總行名錄要求,但操作不合規的,主要追究當事人員的責任;凡操作合規但收費項目超過總行規定名錄範圍的,要重點追究所在單位高管人員的責任;凡收費項目超過總行名錄範圍,業務操作行為也不合規的,除嚴肅追究所在單位高管人員和當事人員責任外,還要給機構以叫停業務和行政處罰處理。保持專項治理的高壓態勢,以促進銀行業的合規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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