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轉發了省民政廳等部門制定的《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産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兩項指標。
《辦法》規定,申請人家庭有七種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具體為:擁有私家轎車等較高價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兩年內購置或者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等購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今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具體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低收入家庭名單每年公佈一次。《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書》有效期1年。期滿後,申請人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復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復核一次。對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並終止其相關待遇。(記者 潘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