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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瓦斯防治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1日 11時18分   來源: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2〕7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張德江副總理2011年11月11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六個更加注重”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努力降低瓦斯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

    依據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和工作部署,為全面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國發〔2011〕40號文件和國辦發〔2011〕26號文件要求,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強力推進企業瓦斯防治主體責任落實

    1.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26號文件和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深刻領會張德江副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更嚴格的監管監察,大力宣傳煤礦安全生産“十二五”規劃的基本精神和目標要求,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與本地區安全生産“十二五”規劃的銜接,按照 “堅持五個結合、五個更加注重”的要求,以嚴格落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為抓手,進一步推進煤礦企業落實瓦斯防治主體責任,確保瓦斯綜合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2.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推進各地和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逐級簽訂煤礦瓦斯防治目標責任書,對瓦斯災害嚴重礦井實施重點監控,落實重大瓦斯隱患逐級掛牌督辦、跟蹤監管、整治效果評價、逐一整改銷號和公告、舉報獎勵等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

    3.建立健全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配合和促進地方有關部門建立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依據評估結果開展重點監管監察;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已建的同類礦井要立即停産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要及時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督促和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聯合執法和跟蹤執法,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形成打非治違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和措施,強化縣鄉兩級政府“打非”責任,切實做到“四個一律”。

    5.嚴格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準入和有序退出。嚴格煤礦行政審批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十二五”期間停止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格落實9萬噸/年及以下突出礦井停産評估措施,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立即停産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煤礦進行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加大宣傳貫徹《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力度,強力推進瓦斯抽採達標

    6.大力宣傳貫徹《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積極採取組織學習培訓、專家解讀、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大力宣貫《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督促煤礦企業完善瓦斯抽採系統和瓦斯抽採措施,加強瓦斯先抽後採工作,提高礦井抽採達標能力。

    7.建立完善瓦斯抽採達標管理制度。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專業的瓦斯抽採機構和瓦斯抽採達標評價工作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採達標評判細則,建立瓦斯抽採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抽採工程檢查驗收制度、先抽後採例會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8.強化瓦斯抽採達標監督檢查。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情況,並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瓦斯抽採達標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抽採系統建設、抽採制度建設、設備設施配備、機構隊伍建立、工程規劃與計劃編制、工程設計與施工、瓦斯抽採、計量和指標測定、參數測定與抽採效果評判等情況。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積極組織開展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專項監察,重點檢查“抽掘採平衡”能力、抽採系統能力、工作面瓦斯抽採效果評判等。

    三、加大宣傳貫徹《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力度,強力推進“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落實

    9.認真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加強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宣貫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和完善防突機構和專業隊伍,編制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確保在區域性消除突出危險性後再安排採掘作業,切實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

    10.加強礦井防突能力評估。把是否有能力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特別是區域性防突措施作為評估煤礦企業是否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內容,經論證無能力實施“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礦井,要責令其停産整改或與具備防突能力的企業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11.加強揭露煤層安全管理。督促礦井認真編制揭露煤層設計,嚴格審批程序,嚴格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效果檢驗,杜絕未經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層。凡未經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大宣傳貫徹《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力度,強力推進瓦斯等級鑒定管理

    12.嚴格執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加強對瓦斯等級鑒定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審批備案,嚴格鑒定標準和程序,煤礦企業對所提供的鑒定資料真實性負責,鑒定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規則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並對鑒定結果負責。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責任。

    1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對違反規定程序和標準鑒定礦井瓦斯等級並造成生産安全事故的,要及時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4.強化瓦斯等級動態管理。在安全檢查和監管監察執法活動中發現礦井瓦斯的實際情況明顯高出礦井瓦斯等級的,應當責令礦井立即重新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開採煤層瓦斯壓力超過規定限值、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鑒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等情況的礦井,要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應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15.運用瓦斯等級鑒定成果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匯總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做好統計分析工作,為瓦斯防治決策提供參考,全面提高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能力。對直接升級或者認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在確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之日起1年內完成礦井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其停産整頓。

    五、加強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設,強力推進瓦斯防治現場管理

    16. 嚴格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礦企業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對1個月內發生2次超限的礦井要責令其停産整頓,對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産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産的礦井應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17.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強化瓦斯現場檢測,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産撤人;加強區域性監測監控系統服務中心建設,為不具備維護監測監控系統能力的小煤礦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保證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維護和聯網監控。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完善網絡中心和服務機構非正常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確保網絡和系統正常運行併發揮其監測、控制和預警作用,確保處置準確、迅速。

    18.強化通風管理。督促煤礦企業根據礦井延深和採掘接替的變化不斷完善優化通風系統,及時對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進行調整,加強井下通風設施及構築物的維護和使用,確保通風系統的簡單、穩定、可靠,確保風量充足、風流穩定。

    六、加強瓦斯防治示範礦井建設,強力推進瓦斯防治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19.認真貫徹落實“十二五”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總體規劃。督促各地按照年度建設目標、達標時限等要求認真抓好落實;指導推進將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和瓦斯隱患排查治理有機結合,組織制定體系建設評估考核標準和辦法,對體系建設進行量化評估考核。

    20.加強示範礦井建設。充分發揮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資金的引導作用,督促各地落實配套資金,加強對煤礦安全改造與煤礦瓦斯治理示範礦井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各地和煤礦企業瓦斯治理示範礦井、“六大系統”建設示範礦井經驗,組織召開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加大先進典型經驗推廣力度。加強對瓦斯災害嚴重的重點地區的督導和先進典型培育,指導瓦斯災害嚴重地區建設不同類型的瓦斯防治適用技術管理集成體系,發揮區域示範引導作用。

    七、加強法制建設,強力推進瓦斯防治法規政策標準的完善落實

    21. 進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法規政策標準。落實國辦發〔2011〕26號文件要求,配合相關部門加大調研力度,進一步出臺瓦斯防治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加快制定出臺《煤層氣開採安全規程》,推進煤層氣安全監管監察和開發利用。充分吸納近年來出臺的煤礦安全規章、標準和形成的先進技術成果,充分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規程》部分章節的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礦井生産能力核定辦法,把抽採達標作為能力核定的重要指標。制定並組織實施《煤炭行業標準“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做好瓦斯防治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22.推進煤礦瓦斯防治政策法規標準的落實。支持各地和煤礦企業制定完善落實瓦斯抽採利用各項政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用足用好發電上網和優惠電價等各項優惠政策。

    八、堅持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強力推進瓦斯防治技術水平提升

    23.加強瓦斯防治技術攻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用相結合的煤礦瓦斯防治技術創新體系,組織做好做為國家“十二五”科技支撐項目的“深部及中小煤礦災害防治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的實施工作,建立深部礦井突出、熱害治理以及中小煤礦災害治理示範礦井。

    24.強化瓦斯防治先進適用技術提煉推廣。進一步挖掘煤礦企業在強化瓦斯抽採達標、突出礦井防治、瓦斯等級鑒定等方面的先進典型經驗,推進瓦斯防治理念、技術、管理、裝備集成創新,推動重點工作開展。支持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篩選煤礦安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科技進企業、技術會診、技術講座、技術交流和産品展示等活動,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

    25.強化煤礦設備管理。研究制定煤礦用設備、儀器、儀錶管理技術規範(標準),推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標準化、規範化設備管理制度,提高設備完好率。對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淘汰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督促企業加快落實《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二、三批),不斷提高煤礦裝備水平。

    26.大力推進“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加快“六大系統”建設規範標準的完善,組織開展規範宣講和技術服務工作;督促各地開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情況檢查,對要求2012年6月底前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進行專項檢查,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礦井,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産許可證。

    27.強化煤礦安全技術管理。進一步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總煤裝〔2011〕51號),推動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煤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強化企業總工程師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不斷提高瓦斯防治技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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