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山東省濟鋼集團
石門鐵礦有限公司“3•15”重大墜罐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明電〔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3月15日淩晨1時許,山東省濟鋼集團石門鐵礦有限公司基建礦井副井發生墜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
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該起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發生,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濟鋼集團石門鐵礦有限公司位於山東省臨沂市蒼山縣境內,原開採方式為露天開採。2006年10月,經山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批復,建設年産120萬噸礦石的露天轉地下開採項目;2008年1月,山東省安全監管局對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了批復;2010年3月,該公司向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補辦了年産120萬噸礦石的露天轉地下開採項目核準手續。
石門鐵礦有限公司露天轉地下開採項目由溫州東大礦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承建。溫州東大礦建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浙江省建設廳核發的相關資質和浙江省安全監管局核發的安全生産許可證,此次事故遇難人員均為該公司的施工人員。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據初步了解,該礦副井罐籠在運送人員下井過程中因鋼絲繩斷裂,導致罐籠墜落至270米深的副井井底,造成罐籠(核載21人)內乘坐的13人全部死亡。事故具體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
這起事故暴露出該礦及施工承包企業安全意識不強,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管理混亂, 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執行不嚴格,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不細緻、不徹底,尤其是對提升人員的設備管理維護不得力等問題。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工作
(一)嚴格落實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制度。非煤礦山建設項目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後,方可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並編制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組織施工;項目建設完成後,要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並申請領取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産運行。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審批程序,對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對發現的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産運行的企業,要責令停工、停産,並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二)切實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系統安全管理工作。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提升絞車、提人容器、防墜器、鋼絲繩等提升系統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提升機司機、信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要切實加強對提升系統尤其是鋼絲繩、繩卡、罐道、安全卡等的日常維護保養;要認真落實日常定期檢查維修制度,提升系統各部分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企業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鋼筋混凝土井架、鋼井架和多繩提升機井塔每年應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要立即停用,及時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同時,要主動採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提升設備,對於提升人員的設備,有條件的礦山要逐步採用多繩摩擦式提升設備代替單繩纏繞式提升設備。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適時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系統安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督促各礦山企業切實加強對提升系統的安全管理,確保提升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三)強化對建設項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非煤礦山企業要全面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職責並承擔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並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 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確保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跟班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排查治理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的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嚴禁轉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資質;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前,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否則不得開工。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施工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四)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總結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制定並落實防範類似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産工作。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