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林業局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3日 10時09分   來源:林業局網站

國家林業局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依法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

    國家林業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林地的確權登記發證,要嚴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以切實依法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

    《通知》明確,林權證是依據《森林法》第3條第2款、《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條至第7條、《土地管理法》第11條第4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第1款、《物權法》第127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林地、林木進行登記造冊,頒發的確認林地、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證書。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林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通知》指出,對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為林地的應當核發林權證,不得核發其他證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員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辦發文[89]1號、6號和14號明確的“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凡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林地上重復發證,造成“一地兩證”或者“一地多證”的,將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通知》指出,當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體改革任務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化,必須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的鞏固與發展。林權證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惠民政策落實的根本保障,是權利人享有林地林木權益的法律憑證,尚未完成集體林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的少數地區要抓緊完成掃尾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用證管理。對林地佔用徵收審核審批、林木採伐管理、林地流轉監管、林權抵押貸款辦理、森林保險投保等各個管理環節必須以林權證為憑證,以確保林地權屬清楚,林農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通知》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地要對林地確權登記發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於4月底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檢查中發現重復登記發證和“一地多證”等違法情況的,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依法糾正。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林業局報告。

    2000年國家林業局依法啟用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以來,各地對1981年林業“三定”時期的確定集體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進行了換發。2003年以來,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國家林業局部署開展了全國範圍內的集體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把集體林地所有權落實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獲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目前,全國27億畝集體林地已完成勘界確權面積26億畝,佔集體林地總面積的95%,其中,經登記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面積達22.65億畝,發放林權證9785萬本,8397萬農戶領取了林權證。(記者 溫雅莉)

 
 
 相關鏈結
· 國家林業局公佈2011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 國家林業局通報八個嚴重違法佔用徵收林地項目
· 林業局副局長印紅會見新加坡新任駐華大使羅家良
· 林業局印發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檢查方案
· 國家林業局與水利部共商滇桂黔石漠化區扶貧工作
· 國家林業局信息辦調研組到農業部信息中心調研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