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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3個問責辦法規範公職人員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7日 11時08分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3月26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獲悉,寧夏日前下發《寧夏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問責暫行辦法》、《寧夏損害投資發展環境行為問責辦法》、《寧夏公職人員“庸懶散軟”行為問責暫行辦法》。

    《寧夏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問責暫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問責:擅自設立收費、集資、罰款項目,或者擴大收費、罰款範圍和標準,以各種名義下達收費任務和罰款指標的;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和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加重基層和群眾負擔的;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造成國家財産損失和浪費的;違反規定髮發獎金實物等。

    在行政管理和行業監管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問責:在辦理群眾查詢、申請等相關事項時,存在生冷硬橫、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現象,或者一次告知不完整、指導不明確,造成群眾重復查詢、申請的;應當與行業協會和仲介組織脫離而實際上未脫離,或者參與其經營,利用其賬戶和資金髮放獎金實物,無償佔用其財物、報銷費用,併為仲介機構和協會創造不合理收費條件的;以收費為目的,強行組織群眾、企業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參加培訓、考察等活動的;對本部門、行業內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協調解決不及時等。

    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問責: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執法的;不持證或者不亮證執法的;超越權限範圍執法或者違反程序執法的;以執法名義向執法對象攤派、索取財物或者要求贊助的;違反規定使用司法機關強制手段執法的;粗暴執法、野蠻執法的;違反規定扣押物品、證件或者造成被扣押物品、證件損毀、丟失的;違反規定佔用執法對象財物、使用人力或者報銷費用的;以罰款為目的,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出具法定文書、法定票據等。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公共服務領域、公辦教育領域、衛生醫療和食品藥品領域、涉農領域、涉企領域等方面應當問責的行為。

    另外,按照《寧夏損害投資發展環境行為問責辦法》,擅自增設新的行政審批項目或者在保留項目內擅自增加審批環節和條件,吃拿卡要或者在服務管理對象處報銷費用,擅自收費或者不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等將被問責。而《寧夏公職人員“庸懶散軟”行為問責暫行辦法》規定,公職人員有“庸懶散軟”行為的,將視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進行問責,問責方式有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調離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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