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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他處住房應納入核查範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2日 10時24分   來源:文匯報

    記者4月11日獲悉,上海市房地局官方網站日前發佈《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通知,明確了上海共有産權房申請人他處住房應納入核查範圍。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則上應當先拆除,方可審核共有産權保障房的申請。

    《通知》規定,住房面積核查的範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以外擁有的産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産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通知》要求,核定面積家庭人數,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內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並且滿2年的人員確定,其中包括戶口在上海市他處居民家庭;戶口遷離他處住房的未成年人員;他處住房的未婚現役軍人、海員、野外築路、勘探等人員;在境外學校學習未滿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上海市居住滿90日的人員;與申請對象在上海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未滿2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具有上海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

    《通知》明確,家庭或家庭成員的他處住房,由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負責核查;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房管辦事處應給予幫助和配合,並提供住房資料。

    《通知》強調,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則上應當先拆除,方可審核共有産權保障房的申請;如相關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作拆除處理的,應當計算居住面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積計算;經批准同意改變居住用途的,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確定。

    該規定從4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規定實施前受理的共有産權房申請,仍按原有規定執行。(記者 陳桂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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