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證監會公告[2012]7號——《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過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及近幾年的持續努力,證券公司合規經營意識、風險管理能力、內部控制水平均有很大提升,有必要根據行業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證券公司部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比例,放大業務空間,鼓勵行業創新發展。
《決定》適當降低了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産管理業務、經紀業務相關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要求,如將自營權益類證券、固定收益類證券的風險資本準備基準計算比例從20%、10%降低到15%、8%;將專項、集合、限額特定、定向資産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基準計算比例從8%、5%、5%、5%降低到4%、3%、2%、2%;將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基礎的風險資本準備基準計算比例從3%降低到2%;將證券營業部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從每家500萬元降低到300萬元。
同時,鋻於2008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對推動優質證券公司做優做強取得了較好效果。為進一步發揮分類監管在引導優質公司規範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決定》進一步降低了連續三年為A類的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從目前基準比例的0.6倍降低到基準比例的0.4倍(目前,A、B、C、D類證券公司按照基準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該負責人還表示,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修訂完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健全“逆週期”調節機制,進一步提高風險監管的有效性、針對性和適應性,促進行業穩步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