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第207次常務會議精神,6月8日,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表明,銀行業實現穩健運行是國民經濟保持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機以來,按照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確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積極推進國際金融改革,完善銀行監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准了巴塞爾委員會起草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業資本監管新標準,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開始實施,2019年前全面達標。《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顯著提高了國際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的監管要求。在新的監管框架下,國際銀行業將具備更高的資本吸收損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動性管理能力。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有序推進改革開放,不斷提高資本和撥備水平,風險防控能力持續增強,為我國抵禦國際金融危機的負面衝擊,實現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當前,銀行業穩步實施新的資本監管標準,強化資本約束機制,不僅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大趨勢,也有助於進一步增強我國銀行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1年以來,銀監會認真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成果,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著手起草《資本辦法》,不斷豐富完善銀行資本監管體系。起草過程中,銀監會認真考慮了當前複雜多變的國內外經濟環境和銀行業實際情況,多次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實施新監管標準可能産生的影響進行了全面評估,對《資本辦法》的內容進行了慎重調整,構建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並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銀行資本監管體系。《資本辦法》分10章、180條和17個附件,分別對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資本定義、信用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市場風險加權資産計量、操作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範。
《資本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資本辦法》參考巴塞爾III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週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後,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多層次的資本監管要求既體現了國際標準的新要求,又與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嚴格明確了資本定義。《資本辦法》根據國際的統一規則,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提高了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
三是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範圍。《資本辦法》確定的資本覆蓋風險範圍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並明確了資産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複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
四是強調科學分類,差異監管。《資本辦法》根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對滿足最低資本要求但未達到其他層次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進行細分,明確了對各類銀行的相應監管措施,提升資本約束的有效性。同時,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産的風險權重。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適度上調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重。
五是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資本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資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並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同時,《資本辦法》設置了資本充足率過渡期內的分年度達標目標。
總體來看,新的資本監管體系既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統一標准保持一致,也體現了促進銀行業審慎經營、增強對實體經濟服務能力的客觀要求。實施新監管標准將對銀行業穩健運行和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在《資本辦法》的實施過程中,銀監會將加快推動銀行業資本工具創新,不斷拓寬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建立健全資本管理長效機制。同時,將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促進銀行監管政策與産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協同配合,提高商業銀行對實體經濟的服務水平,切實防範銀行業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