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放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對出口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近日,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上報的企業名單基礎上,聯合審核下發了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名單下發後,境內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依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時,應按照相關要求和審慎監管規定,依託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加強審核,切實防範風險。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得存放境外。六部委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加強管理。
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