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2年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30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特製定《2012年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2年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2012年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精神,經國務院批准,中央財政設立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
第二條(補助範圍)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的補助對象為:經國務院批准的各批次資源枯竭城市,以及參照執行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的城市。
第三條(補助期限)納入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範圍的市(縣、區)第一輪補助期限為4年;4年後,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資源枯竭城市轉型情況的評價結果,轉型沒有成功的市縣繼續延期5年;轉型成功的市縣按照上一年補助基數分3年給予退坡補助,補助比例分別為75%、50%和25%。
第四條(分配原則)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選取影響資源枯竭城市財政運行的客觀因素,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進行分配。
(二)公開透明。轉移支付測算過程和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三)分類補助。體現資源枯竭市、縣、區的類別差異。
第五條(分配辦法)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按以下公式分配:
該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額 =定額補助 + 因素補助
其中:
1、定額補助分為縣級、市轄區、參照執行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的城市三個檔次,補助金額根據預算安排情況確定。
2、因素補助=人均補助額×各市縣非農人口(市轄區採用總人口)×人均財力系數×困難程度系數×成本差異系數×資源枯竭程度系數×資源類型系數
其中:
(1)人均補助額=按因素法分配的轉移支付總額÷(各市縣的非農人口數+各市轄區的總人口數)
(2)人均財力系數,根據各地區財力總額和人口總數分市、縣、區分別確定。
(3)困難程度系數和成本差異系數,參照當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測算。
(4)資源枯竭程度系數,參照可利用資源儲量佔累計查明儲量的比重分檔確定。
(5)資源類型系數,分林木資源和煤炭等其他資源兩類。其中,林木資源類系數為80%、煤炭等其他資源類系數為100%。
參照執行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的城市暫不享受因素補助。
第六條(省級分配)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轉移支付辦法,但補助範圍不得超出本辦法明確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範圍,對下分配總額不得低於中央財政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額。
第七條(資金使用)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資源枯竭城市應將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産生的歷史遺留問題,重點用於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礦區治理等非市場因素進行的企業搬遷改造。
第八條(資金監管)各省財政部門應強化對轄區內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監督管理,參照《資源枯竭城市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預[2011]441號)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