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最高罰3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8月19日,《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條例》在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挂出,廣泛徵求意見。
據了解,《條例》共有六章51條,其中包含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中的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發放貸款的原則上,《條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小額貸款公司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在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上,《條例》規定,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無經濟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在貸款利率上,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下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下浮倍數,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同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東、向其提供融資的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仲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條例》還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一系列禁止性行為,其中包括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不得違規發放貸款,不得進行非法集資,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取貸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如果單位或個人未經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由金融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劉洋 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