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記者從國家知識産權局獲悉,修改後的《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下稱《規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據悉,2002年7月25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的《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同時廢止。
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規程》由原來的三十二條調整為三十五條。修改後的《規程》在第三條中,對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履行的職責,由原來的5項增為9項,新增職責為:辦理一併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者建議。第四條以概括的方式明確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擴大了可能的受案範圍,並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專利行政復議的範圍,規定對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為復審請求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更多的救濟渠道。另外,為了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復議的程序,第二章對行政復議範圍和參加人,第三章對申請與受理,第四章對審理與決定等相關規定皆作了調整,同時還對相關法律術語做了規範性修改。
據介紹,《規程》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2年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對《規程》進行修改旨在落實2007年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並與第三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配套而進行。
據悉,2011年12月12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公佈了《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結合公眾意見對草案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修改後的《規程》經過制度廉潔性評估和局務會議審議後於近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