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
明確不得用於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聯合修訂了《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
兩部門明確,《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出臺的現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充分考慮了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的新情況、新要求。《辦法》明確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根據《辦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在補助資金分配方面,《辦法》指出,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