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加快農村教育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發辦[2011]54號),決定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保障營養改善計劃順利實施。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財政部和教育部制定了《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解讀,現就各方面關心的問題解答如下:
問:為什麼要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答: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離不開資金支持。有了資金,必須管好、用好。要管好、用好資金,就離不開制度規範,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營養改善計劃投入大、覆蓋面廣、涉及環節多、情況複雜、安全風險高,不加強規範管理,很容易出問題。為規範資金管理和使用,確保資金安全有效,讓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每一分錢都能“吃到孩子嘴裏”,切實改善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膳食營養,制定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嚴格遵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發辦[2011]54號)精神,注重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保持銜接,重點對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等進行了規範,分6章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界定了專項資金範圍。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工作而安排用於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的經費。
二是明確了專項資金用途。專項資金要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
三是規範了專項資金撥付程序。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中央財政每年分兩次提前將資金撥付到各省。各省在收到中央提前通知額度和預算文件後25天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四是強調了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及時結算、年度平衡”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中,各級財政、教育部門,以及學校等相關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督。
問:與營養改善計劃相關的資金有哪些?
答: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營養膳食補助資金,而且圍繞營養改善計劃所需的配套就餐條件、管理和服務均需要資金支持。作為主要提供營養膳食補助的專項資金,是營養改善計劃資金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與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相關工作的支持資金及其來源主要有:
一是國家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地區所需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現行的標準是: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照學生在校200天計。
二是鼓勵地方結合當地實際開展營養改善計劃試點,中央財政根據試點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
三是繼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中央財政另行安排資金。
四是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安排專門經費支持國家試點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或配備必要的餐飲設施。
五是地方財政要統籌農村義務教育校舍維修改造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關資金,將學生食堂(伙房)列為重點建設內容,並承擔因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開支等費用。
六是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
此外,學生營養改善工作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助開展營養改善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問:納入營養改善計劃後,原來享受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的學生,還能繼續享受嗎?
答:如前所述,在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的地區,繼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實際,對補助範圍和標準等進行動態調整。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補助標準已經達到每天小學生4元、初中生5元。
需要説明兩點:一是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是做“加法”,而不是做“減法”,不得用營養改善補助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因此,部分原來享受生活補助的學生,納入營養改善計劃後,僅中央財政給予的補助將達到小學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標準。二是目前享受營養改善膳食補助的學生,是納入國家試點的集中連片困難地區所有農村義務教育學生,而享受生活補助的學生是中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也就是説,享受生活補助和營養改善膳食補助的學生群體有交叉,但不重合。
問:學校食堂日常運行經費和聘用人員費用能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中開支嗎?
答: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要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能用於為實施營養改善計劃而産生的日常運行經費和聘用人員費用。學校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可以在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開支等費用,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問:專項資金的使用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專項資金應當足額用於為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問:如何保證中央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答:辦法明確規定了各級經費管理部門撥付資金的程序,提出了時限要求。
按一般預算管理程序,中央財政當年轉移支付資金一般在全國人大會議之後正式下撥,但學校春季學期都在此前已經開學。為保證春、秋季學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不因資金撥付延後而受影響,辦法採取了一些特殊措施,即規定中央專項資金每年分兩次撥付:第一次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學期中央專項資金額度;第二次在每年6月30日前綜合全年需求、上年資金結余和提前通知額度等情況核撥當年差額預算。這樣撥付資金,將有效保證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需求和專項資金的年度核算。
辦法還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專項資金提前通知額度和預算文件25個工作日內,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將資金分解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提前通知額度和預算文件後,要制訂週密的資金撥付計劃,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確保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通過以上程序和管理要求,可以保證專項資金都能在各學期開學前及時到位。
問:專項資金核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中央財政核定各地專項資金的依據有兩條:一是享受營養膳食補助的學生人數,二是營養膳食補助標準。學生人數由各級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核定,最終由教育部統計核實;營養膳食補助標準由國務院確定,現行標準是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學生在校200天計算。
問: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有哪些具體職責?
答:作為中央層面的財政管理部門,財政部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期撥付、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地方財政部門包括省級、地市級和縣級財政部門,分別負責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及時分解下達專項資金並予公開,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辦理專項資金支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問:教育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有哪些具體職責?
答:同樣地,作為中央層面的教育管理部門,教育部負責指導各地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建立健全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審核匯總各地報送的學生人數、資金結余情況等基礎數據,督導檢查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
地方教育部門包括省級、地市級和縣級教育部門,分別負責指導所轄地方和學校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合理的用款計劃,建立本地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監控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動態情況,對供餐單位或托餐家庭(個人)實行招投標管理,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問:針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學校有哪些具體職責?
答:學校作為使用者,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使用監管。主要職責為:一是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二是依法健全學校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管理人員的培訓;三是健全食堂(伙房)原料採購、入庫貯存、領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強食堂(伙房)會計核算;四是定期公佈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明細賬目。
問:對專項資金使用的信息公開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實行信息公開,是接受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保證專項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因此,辦法對各級管理部門和學校的信息公開均作出了明確要求,即各級管理部門都有與其職能相對應的信息公開事項。具體而言,對各級管理部門信息公開的要求如下:
(一)財政部負責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期撥付、及時公開;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及時分解下達專項資金並予公開。
(二)教育部負責建立健全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地方教育部門負責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
(三)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應定期公佈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
通過以上信息公開,確保學生家長和關心營養改善計劃的社會人士、管理部門等及時掌握專項資金使用和營養改善工作情況,以便發揮各方面的督促和監督作用。
問:對虛報人數而套取和冒領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和學校有什麼處罰?
答:中央財政核定各地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是學生人數,而現在通過多報學生人數而套取國家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樣的違規違紀行為,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具體而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除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外,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