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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解讀中智(利)自貿協定關於投資的補充協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10日 09時06分   來源:商務部網站

    9月9日,中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與智利外長阿爾弗雷多•莫雷諾在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關於投資的補充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9日就《協定》的主要內容和意義進行了解讀。

    一、《協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協定》涵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包括的主要內容和要素。具體來説,《協定》共包括33條規定及4個附件,主要包括投資和待遇的實體規定和有關爭端解決的程序性規定兩部分內容。

    正文部分共包括5節33條。第1節為定義,對申請方、投資委員會、爭端雙方、爭端一方、《自由貿易協定》、可自由使用貨幣、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附加便利規則、ICSID公約、投資、投資者、服務貿易補充協定、仲裁庭、貿法會仲裁規則等概念進行了定義。

    第二節規定了《協定》的實體規則,具體包括投資準入、國民待遇、業績要求、最惠國待遇、最低待遇標準、損失補償、徵收與補償、轉移、代位、拒絕給惠、例外等條款。關於國民待遇,《協定》明確將國民待遇限定於準入後階段,同時允許雙方保留現有的與國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第三節是程序性條款,對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的規則和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具體包括磋商與談判、提交仲裁請求、締約雙方對仲裁的同意、締約各方同意的限制和條件、仲裁員的選擇、初步異議、準據法、合併審理、裁決等內容。

    第四節規定了《協定》的例外,具體包括根本安全例外、稅收例外、保證支付平衡措施的例外等內容。

    第五節為最後條款,具體包括透明度、締約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委員會、附件及註腳、本協定和《中智自由貿易協定》的關係、修訂、生效、期限與終止等內容。

    《協定》還包括4個附件,包括徵收、轉移、公債、終止《中智雙邊投資協定》等內容。締約雙方同意1994年3月23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在本《協定》生效之日終止。

    二、《協定》有何重要意義?

    該負責人指出,中智建交以來,兩國關係快速發展,雙方高層交往頻繁,推動了兩國交流合作持續深入。不久前,兩國宣佈建立戰略夥伴關係,這是兩國關係史上一個新的起點。兩國經貿合作富有成效、成果豐碩,合作領域不斷拓寬,尤其是中智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已經成為兩國經貿關係發展史上的里程碑。

    《協定》的簽署,標誌著中智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全面完成。我們願以中智自貿協定關於投資的補充協定的簽署及中智自貿區的全面建成為契機,加大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進一步促進中智兩國企業雙向投資,深化中智經貿合作,將中智經貿關係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加快推進中智戰略夥伴關係建設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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