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