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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副行長:夯實金融宏觀調控和審慎監管基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19日 09時06分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加快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 夯實金融宏觀調控和審慎監管基礎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

    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高度重視。今年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快建立“統一、全面、共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強調要“加大金融統計標準化工作落實力度,加快金融業綜合統計信息平臺建設”。

    一、金融業綜合統計是現代金融業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統計是現代經濟的量化反映,它不僅反映金融系統內部運行的狀態,還反映著經濟運行乃至社會體系運行的狀態。金融業綜合統計通過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全部金融運行量化信息的全面、系統的收集和整理,及時觀測分析經濟金融運行狀態,準確把握經濟金融運行的脈搏。因此,金融業綜合統計不僅是支持貨幣政策決策、維護金融穩定、有效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工具,而且是監測經濟社會各部門、各市場運行狀態的重要手段。適應現代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推動金融統計從分散的專業部門統計向統一的、標準化的綜合性統計轉變,不僅是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其他金融監管當局的一項重要工作,它需要我們共同努力。

    (一)我國金融業深刻變革要求傳統的金融統計向現代綜合金融統計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發生了深刻變化,金融業從單一的銀行業,演變為銀行、證券、保險等多業並存的大金融業;金融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交易規模和交易方式日趨多樣和複雜;金融工具和品種結構多元發展,貸款融資佔比明顯下降,其他方式的融資佔比顯著上升。截止2011年末,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公司總資産分別為113.29萬億元、6.01萬億元和9011億元,分別比2006年末增長1.6倍、2倍和45.3%。2012年上半年,除人民幣貸款外的其他方式合計融資2.92萬億元,是2002年同期的146.7倍;佔社會融資規模的37.6%,比2002年同期提高35.3個百分點。其中,直接融資[注1]9739億元,是2002年同期的25.1倍;銀行表外融資1.43萬億元,而2002年時這些表外業務量還非常小。金融業的這些變化大大突破了我國傳統的建立在單一銀行業基礎上的傳統金融統計,相應要求金融統計要向以銀行、證券、保險等大金融業為基礎的綜合統計轉變。

    (二)我國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對傳統金融統計提出了嚴峻挑戰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開放的成功,改革創新的步伐也在不斷加快,新型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和金融産品不斷涌現。在傳統銀、證、保機構以外,出現了形式不同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銀行代客理財、金融衍生産品交易、融資融券業務等創新業務快速發展。這些創新具有節奏快、週期短、結構複雜、影響面廣,要求金融統計具有開放性、動態性和綜合性特點。當前以銀行業為主體的傳統金融統計顯然滿足不了這些要求,必然要進行深刻變革和調整,向現代綜合金融統計轉變。

    (三)最新一輪的國際金融危機大大加快了各國中央銀行金融統計變革的步伐,對現代金融統計提出了更高要求

    起源於美國次貸危機的最新一輪國際金融危機是上個世紀30年代大危機以來最嚴重的一場危機,至今仍未完全走出危機的陰影。究其原因在於:一是它不是發端于傳統的金融領域,而是源自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系統;二是傳導快、影響廣,大大超出決策者的預期;三是傳統金融統計信息存在嚴重缺失,導致金融統計數據既不能及時反映危機跡象,危機發生後又無法通過金融統計準確判斷並估計危機擴散和傳染的風險。

    危機後,各國對此深刻反思,結論是監管制度有漏洞,統計制度不健全。出路是強化央行職能,修訂法律框架,拓寬監管領域,完善統計制度,擴大統計範圍。中央銀行除傳統職責外,還要加強宏觀審慎管理,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履行好這些職責,金融統計要從傳統的圍繞貨幣政策的職能統計,向既為貨幣政策服務、又要強調金融穩定、為金融監管服務的全面統計轉變,構建銀行、證券、保險及境內外相互協調的綜合金融統計體系,用統計信息標準化的手段,從源頭上解決和促進各類金融信息的共享與協調。

    二、我國金融統計的基本情況及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統計是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深化而不斷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從中國人民銀行自1948年開始編制第一張統計報表以來,金融統計報表已由當初為計劃資金部門統計“兩張表”,發展到貨幣信貸統計、監管統計、金融市場統計、經濟景氣調查和經濟金融分析預測等為一體的多元化統計調查監測體系;由僅僅掌握銀行業信貸收支信息,發展到不僅掌握銀行業資産負債信息,還掌握金融市場、資金流量、物價指數、企業財務、居民預期等多方面信息;由最初為綜合信貸計劃服務,發展到今天既為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等職能部門提供系統的信息支持,又為國際金融組織等社會各界使用中國金融數據提供全方位服務。

    儘管近年來我國金融統計得到了長足發展,但也要看到,現行的以部門統計、職能統計和靜態統計為主的金融統計仍存在較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機構範圍不全,宏觀經濟金融監測所需的部分金融行業統計信息不足。目前中央銀行金融統計範圍僅局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證券、保險、基金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統計缺失,對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公司等新型機構統計監測有限,難以全面監測和分析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抵禦能力及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

    二是創新型金融産品統計信息不足。近年來金融機構代客理財、信託投資計劃、衍生産品、資産證券化等業務發展迅速,它們多為跨行業、跨市場、跨機構的交叉性金融産品和影子銀行業務。而目前我國金融統計主要按機構進行統計,許多衡量創新型金融産品風險的統計信息游離在外,貨幣當局無法全面評估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和貨幣政策調控效果。

    三是部分統計定義、分類等標準不統一,信息共享基礎薄弱,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經濟背景下宏觀調控的需要。目前我國各部門金融統計之間、會計核算之間缺乏統一的分類、標準和定義,不能形成協調一致的統計信息體系。一些指標體系存在交叉與重復分類,統計數據不能清晰反映資金的來源與流向,不能全面刻畫金融業全貌,不能為全面風險評估和科學決策提供系統性支持。

    四是缺乏跨境、跨市場風險傳染監測手段。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系統性金融風險從産生到爆發,往往是一個跨市場,甚至是跨境的多産品鏈條。但我國現行的統計體系不能反映跨機構、跨市場、跨境的交易信息,難以監測和評估諸如熱錢、投資組合等金融交易的系統性風險,不利於保持金融穩定。

    五是金融統計立法滯後。目前人民銀行和監管機構從各自職責出發,分別制定了本部門的統計管理規定和辦法。一方面它們制定時間較早,相對於當前金融發展情況有所滯後;另一方面各種規定、辦法之間缺乏協調,不能全面滿足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信息需求。

    為此,我國需進一步完善金融統計法規,強化統計共享機制,增強各金融統計體系間的協調,大力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構建統一、全面、共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更好地支持宏觀金融調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

    三、建立我國金融業綜合統計的實踐進展及發展建議

    (一)金融業綜合統計框架的主要構想

    1、金融業綜合統計的概念和內涵

    金融業綜合統計是指以金融機構數據元為採集依據、以統計信息標準化為手段,對金融部門的資産、負債、損益以及風險情況的統計。從機構範圍看,金融業綜合統計是覆蓋整個金融部門的統計,既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融資性金融機構等新型金融機構,甚至包括住房公積金中心、社保中心等對金融部門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主體。從統計內容上看,既包括資産負債業務,也包括表外業務;既包括存款、貸款、結算等傳統業務,也包括衍生産品和結構型産品業務。

    金融業綜合統計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涉及面廣,內容複雜。需“四個一”工程與之相配合,即建立一個機制、一套制度、一套標準和一個平臺。

    “一個機制”是指在協調統一的基礎上建立綜合統計協調工作機制。金融業綜合統計涉及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和債券、股票等市場,需要各部門相互支持與配合。“一套制度”是指在協調工作機制下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保證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一套標準”是指建立銀行、證券、保險業相協調的機構、部門、工具、産品統計分類與計值標準,確保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一致性、嚴謹性與協調性。“一個平臺”是指建立涵蓋銀、證、保等的大金融業綜合統計信息平臺,集中採集、維護和處理各類金融統計信息,確保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效率與信息共享。

    2、金融業綜合統計的目標

    金融業綜合統計的目標是在良好法律環境的基礎上,協調整合現有的各類金融統計體系,大力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建立“統一、全面、共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促進金融統計向綜合化、統一化、動態化、開放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發展。

    “統一”,是指所有的金融統計指標名稱、定義、分類、計值和編碼均是一致的,即是以標準化為基礎的綜合金融統計。

    “全面”,是指機構全、業務全、內容全。金融業綜合統計應是綜合的、動態的、開放的統計體系。它以産品和機構並重,既可服務於以總量、價格為主要仲介目標的貨幣政策,也可服務於以資産質量和跨機構、跨市場、跨境風險為主要對象的宏觀審慎管理;既服務於貨幣與金融統計,也服務於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統計;既滿足宏觀金融管理需要,也服務於金融業整體發展,為金融機構加強自身管理和改善經營提供依據。

    “共享”,是指綜合統計既為中央銀行服務,也服務於監管當局等部門,在制度安排上促進銀行、證券、保險相互協調,促成金融統計的全覆蓋、標準化、法制化和信息共享。

    (二)當前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實踐進展

    1、正式發佈社會融資規模統計,為金融宏觀調控提供新的中間變量

    社會融資規模是金融業綜合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證券、保險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配合下,人民銀行從2011年起正式統計併發布社會融資規模數據,建立了從全國到地方的社會融資規模統計體系和監測框架。一年來的統計實踐表明,社會融資規模適應我國金融市場多元化發展趨勢,較完整地反映了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較好地彌補了傳統總量指標難以反映金融創新的缺憾,為進一步加強金融調控、實施逆週期宏觀審慎管理提供了新的指標體系。

    2、以實際需求為導向,積極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

    危機後,人民銀行認真梳理宏觀分析、審慎管理以及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等各類需求,紮實推進金融統計標準的研究、制定、發佈和實施,從宏觀層面統一金融部門、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和編碼,積極完善和彌補統計信息缺口。目前已陸續發佈了《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金融工具常用統計術語》等多項標準,並在金融機構中積極推進和落實。

    3、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試點工作

    金融業綜合統計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和龐雜,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應根據客觀條件有計劃、分階段地逐步實施。2010年底起人民銀行開始在深圳、廣州和溫州有序開展金融業綜合統計試點工作。目前已基本摸清標準化信息系統建設方向,初步研究制定金融業核心指標採集體系,為深入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及標準化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加快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的幾點看法

    金融業綜合統計是未來我國金融統計改革的發展方向,是進一步夯實金融宏觀調控和審慎監管的基礎,為此:

    一是加快構建綜合統計協調工作機制,認真做好各項基礎準備工作。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需要各部門相互支持配合,構建金融業綜合統計聯合工作機制,共同梳理、修訂和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及相關法規,研究制定金融業標準化和綜合統計監測框架。

    二是加快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的落地工作,把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各項細節融入各金融主體的業務流程。金融統計標準化能夠從信息採集源頭統一和規範統計概念、分類和計值,提高數據同質性,實現數據一次採集、多方共享,從根本上搭建跨部門數據共享橋梁,增強宏觀部門識別和追蹤系統風險的能力。

    三是加快金融綜合統計信息平臺的科技開發,實現統一、高效、方便、快捷的部門合作和信息共享。在金融統計標準化的基礎上,整合現有各類統計系統,構建基於數據倉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信息平臺,更好地服務於宏觀調控和滿足各類監管需要。

    四是加強金融業綜合統計監測體系的基礎性研究,構建與宏觀統計相協調、與金融市場發展相適應、科學合理的金融綜合統計核心指標和分析框架。加強創新型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監測分析,增強跨市場、跨境風險監測及金融系統性風險研究,研究風險傳導的可能路徑及評估方法,探索全面統計以及抽樣調查等多種方法,豐富統計手段,提高統計的靈活性與及時性。

    五是加快金融業綜合統計的法規制度建設,儘快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使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機構上覆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各行業交叉環節;在業務上覆蓋金融機構的表內、表外業務。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保證金融統計標準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從根本上減輕微觀金融機構的報數成本和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注1:本文中的直接融資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券和境內非金融企業股票融資,銀行表外融資包括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委託貸款及信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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