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遵照執行。
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根據意見,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要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兩種情形,分別執行不同的規定。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