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報告事項的説明
根據《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證券交易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7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報告行為,提高監管效率和透明度,現將有關事項説明如下:
一、保險機構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應當遵照《通知》有關規定,選擇符合相關條件並取得保監會確認的服務券商。
二、保險機構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應當在三方委託代理協議簽署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報告內容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書面報告
由保險機構正式行文,説明指定交易證券帳戶名稱、 選擇服務券商及對應託管銀行等情況。
(二)委託代理協議
由保險機構提供1份協議複印件,並加蓋公司公章。協議由保險機構、服務券商和託管銀行三方簽訂,至少明確服務券商的交收時限、信息安全、數據真實、違約責任等事項。
(三)內部管理制度
由保險機構提供1份制度複印件(制度應當正式發文),並加蓋公司公章。制度涵蓋服務券商選擇、評價和交易量分配管理等。有自有交易單元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還應提供關聯方資金與受託第三方資金交易量,在自有通道與其他通道合理分配的情況説明,並加蓋公章。
(四)相關情況説明
由服務券商向保險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專用交易單元安排及中證登向託管銀行發送對賬數據的情況説明;
2、對保險機構信息保密的承諾函;
3、為保險機構提供服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員及負責保險資金交易清算的關鍵人員名單;
4、指定為保險機構服務的營業部。
(五)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