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三審。形成的草案二審修改稿與一審修改稿相比而言,內容和文字表述更加精煉,對相近的條款進行合併重組,修改後的條文由原來的一百一十條縮減到一百零三條。草案二審修改稿中的研修內容,主要集中在監管部門的職責、食品的源頭和運輸環節的管理、食品攤販的管理和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管等方面。
在對草案一審修改稿審議時,部分組成人員有這樣的擔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室內食品現場制售系統進行監督管理,必然導致對於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室內食品加工制售存在監管的空白。”草案修改後,將現場制售行為的監管部門予以明確:食品生産企業、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産場所內銷售食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管理;食品經營者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同時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現場制售食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條例草案中涉及食用農産品源頭管理部分,規定了食用農産品生産應當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用量,並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此外,還規定了食用農産品在包裝、保險、存儲和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強制性規範。還增加了禁止將工業鹽、工業鹼等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産原料銷售的規定。(記者 孫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