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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19日 20時41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
業務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

    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集合細則》)及《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定向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原《管理辦法》2003年12月頒布,2004年2月實施,至今已經9年。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發佈時間超過5年的“試行辦法”,需要在對試行效果進行評估的基礎上修訂為正式辦法。同時,隨著市場狀況、客戶需求和證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變化,原《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逐漸顯現管制過多、與市場需求形勢發展不適應的問題,需要適當調整、完善,以推動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的發展,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財富管理服務,增強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力。

    2011年初啟動修訂工作。9月,形成修訂思路,徵求行業和系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草擬了修訂稿。2012年5月,提交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討論,徵求與會證券公司和證監局的意見。8月底,通過證監會外網及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

    該負責人介紹,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放鬆管制,放寬限制。二是,強化監管,防控風險。

    (一)放鬆管制,放寬限制。

    1、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後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有利於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需求及市場情況,靈活設計産品,並及時推出,及時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的需求。

    2、適度擴大資産管理的投資範圍和資産運用方式。

    一是,適度擴大投資範圍。根據客戶認知能力、投資偏好及風險承受能力,對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資産管理區別對待,投資範圍逐漸放寬。大集合投資範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産品。對於定向資産管理,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願協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

    二是,擴大資産運用方式。(1)允許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産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擴大融資融券的市場覆蓋面,健全融資融券市場機制;(2)允許集合計劃和定向資産管理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有利於集合計劃、定向資産管理獲取低風險利息收入,實現資産增值,同時也有利於增加融券標的來源,緩解融券標的短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發展;(3)允許集合計劃進行正回購,在豐富集合計劃流動性管理手段的同時,客觀上有利於提高集合計劃收益水平,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4)提高自有資金參與一個集合計劃的比重,允許自有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有條件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以應對集合計劃鉅額退出,解決流動性風險,保持集合計劃資産和投資的穩定,同時充分發揮證券公司資本金充足的優勢,通過向集合計劃投入自有資金,適當承擔責任,增強客戶信心。

    3、調整資産管理的相關投資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産管理雙10%的限制,以便於證券公司根據産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設計更為靈活的産品,例如投資單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資産管理産品、股票市值管理産品等。二是,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以準確跟蹤基準指數,減少跟蹤誤差,提高集合計劃業績,保護客戶權益。

    4、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分級和有條件轉讓。一是,允許對集合計劃份額根據風險收益特徵進行分級,有利於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預期收益目標,設計相應的資産管理産品,從而豐富産品類型,滿足不同層次的客戶需求。二是,適當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投資者之間有條件轉讓,以減少因大量退出導致集合計劃投資的大幅波動,保持集合計劃份額的穩定,從而更好的保護客戶利益,維護市場穩定。

    5、刪除《集合細則》“理財産品連續20個交易日資産凈值低於1億元人民幣應終止”規定。理財産品是否因資産凈值低於一定下限而終止應由當事人自主判斷和協商決定,充分尊重客戶選擇權,保護客戶權益。

    6、允許證券公司自身辦理登記結算業務,允許經我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為資産管理提供資産託管服務。有利於拓展證券公司登記、託管、結算等證券仲介服務功能,推動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

    (二)強化監管,防控風險。

    1、強化對集合計劃適當銷售的監管。要求證券公司從事資産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産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産品或服務。進一步明確不適當銷售的法律後果,完善對集合計劃銷售活動的監管。

    2、充分揭示風險和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強調證券公司應當通過與客戶一對一簽合同和風險揭示書方式,向客戶充分揭示産品或服務風險,且風險揭示應當具有針對性,表述應當清晰、明確、易懂。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衝突管理的監管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日常監控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産。嚴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産違法進行利益輸送。要求證券公司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將資産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4、提高資産管理業務透明度,方便社會監督。要求證券公司通過管理人、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臺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客觀準確披露資産管理計劃備案或批准信息、風險收益特徵、投訴電話等內容。

    5、加強集合計劃取消審批的日常監管。集合計劃取消審批後,機構部、證券業協會、證監局、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關單位將加強監管協作,明確職責分工、監管標準和程序,加強事中監測和事後問責,監控業務全過程,實施動態監控,不留監管空白,有效防範、控制風險,確保資産管理業務規範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集合細則》和《定向細則》正式實施後,中國證監會將加強對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的監管,督促證券公司落實各項監管要求,依法查處各項違法違規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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