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簽署國土資源部第55號令,發佈《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辦法》明確了礦産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作用、編制要求、報批程序和實施管理措施,自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編制、實施、法律責任和附則5章,共計45條。《辦法》所稱礦産資源規劃,是指根據礦産資源稟賦條件、勘查開發利用現狀和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産資源的需求,對地質勘查、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作出的總量、結構、佈局和時序安排。礦産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辦法》強調,礦産資源規劃是國家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涉及礦産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與礦産資源規劃做好銜接。
《辦法》明確,礦産資源規劃包括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産資源專項規劃;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包括國家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設區市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國土資源部應當依據國家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和一定時期國家關於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的重大部署編制礦産資源專項規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同級礦産資源專項規劃。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的期限為五年至十年,礦産資源專項規劃的期限根據需要確定。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辦法》主要是確立了礦産資源規劃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了“四級兩類”規劃體系、各級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權限及規劃編制的內容與要求,制定了5項規劃實施管理制度,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劉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