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吉林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視頻會議在省政府召開。會議出臺了吉林省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實施意見。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放經濟補助。2011年11月1日以後退出現役的符合自主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縣(市)政府發給經濟補助。義務兵按照每年4500元計發,士官在義務兵發放標準的基礎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發,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經濟補助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從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開始,取消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差別,實行城鄉一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於入伍上年度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標準發放。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增發優待金,具體標準為: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的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15%增發,榮立二等功的按10%增發,榮立三等功的按5%增發,獲得多個立功獎項的,按其中最高級別獎項增發優待金。
確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對士官服役期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為5-8級殘疾等級的、烈士子女,退役後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間,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吉林省境內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都必須接受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下達的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各地每年要拿出一定數量的空余事業編制用於安置符合招錄或聘用條件的退役士兵。原由省安置辦負責下達的部分中省直企業的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仍按原規定執行。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儘快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企業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
積極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自願參加、自選專業、技能為主、免費培訓、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訓後就業服務,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倡導實行訂單式培訓就業模式,促進退役士兵參加培訓後實現有效就業。
認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銜接工作。2011年11月1日後入伍的士兵退役後實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可以選擇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如選擇改革後的安置政策,在部隊領取退役金的,可領取地方發放的經濟補助,優待金仍執行原標準。選擇改革前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仍按照“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