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公告
為了平穩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經省政府同意,從2012年11月1日起,對除廈門外的全省市縣(區)內因營改增稅制轉換而增加稅負的試點企業統一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過渡扶持對象
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以後,按照新稅制(即試點政策)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老稅制(即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實際稅負增加的試點企業(不包含核定徵收企業)。
二、過渡扶持期限
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則上執行到此次試點行業(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在全國全面推行為止。
三、過渡扶持資金
各市縣(區)政府設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專項扶持資金”,按照“財稅認真輔導、財稅按月監控、重點監督檢查”的方式進行管理。
四、過渡扶持方式
財政部門採用“企業據實申請,財政年中撥付資金,年度終了結算資金餘額,政策期滿後統一清算”的方式,對稅負升高企業予以扶持。
“企業據實申請”是指在試點改革的實施過程中,試點企業根據稅制改革前後比較,實際稅負確實有所增加的,可據實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扶持,經財稅部門核查後予以撥付。對於因企業自身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造成稅負升高的不予以撥付。
“財政年中撥付資金”是指試點企業繳納增值稅後,在過渡扶持期限內,稅負升高累計超過3萬元時,即可據實向財政部門提出扶持資金的撥付申請。
“年度終了結算資金餘額” 是指從2013年起,財政部門對截至12月份企業累計升高的稅負與累計撥付的扶持資金進行比較,按其差額予以撥付剩餘扶持資金或收回超撥的扶持資金。
“政策期滿後統一清算” 是指本通知執行期滿後,財政部門將組織對已獲取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進行逐一清算,差額多退少補。
有關財政扶持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結算和清算等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