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推動吉林省消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結合吉林省實際,省政府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經省政府2012年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從10月15日起實施。
《實施意見》規定,到2015年,全省“十二五”消防發展規劃全面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基本實現,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較大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預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持續明顯改善。
《實施意見》要求,全省消防工作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建“全覆蓋、無盲區”的消防管理網絡。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嚴格火災高危單位監管。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
嚴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和人員培訓,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
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佔、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擠佔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應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與農村公共設施同步建設。
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房地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産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遊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飯店、A級景區。
強化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對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當地政府要及時督促消除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改造、搬遷、停産、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接到公安機關報請掛牌督辦、停産停業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報告後,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組織督促整改;對報請銷案的重大火災隱患,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查;對拒不整改或掛牌督辦逾期仍未整改完畢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提請上級政府掛牌督辦。
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2015年,凡屬公安消防隊轄區面積之外的鄉鎮、街道全面建立有志願人員、有車輛裝備、有執勤站舍、有經費保障的志願消防隊;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30%以上建立有志願人員和基本消防裝備器材的志願消防隊;火災高危單位和其他人員密集、性質重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面建立志願消防隊。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強化政府組織領導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及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封錫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