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頒布實施《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問題責任追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包括總則、質量管理職責、質量問題、質量問題認定、質量問題責任追究和附則等共6章37條,以及質量管理違規行為分類標準、質量缺陷分類標準、質量事故分類標準、質量事故調查工作方案和質量問題責任追究標準等5個附件。
此次出臺《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是在試行的基礎上,全面總結近年來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系統分析已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綜合質量監管工作中採取的“三查一舉”發現問題、質量問題認證、月商季處責任追究、“三位一體”質量監管機制、五部聯處、質量關鍵點管理等新舉措,經過反復推敲和修改完善而成的,是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最新成果。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
《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主要包括質量問題的分類標準、質量問題的認定及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標準等核心內容。
一是將質量問題分為質量管理違規行為、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三類,明確具體分類標準。規定質量管理違規行為423條,其中一般違規行為16條、較重違規行為210條、嚴重違規行為197條,涵蓋質量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和所有環節。規定質量缺陷437條,其中一般缺陷73條、較重缺陷208條、嚴重缺陷146條,包括所有建築物實體類型和施工工序質量。將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大四個等級。這些標準與施工過程、環節、工序基本對應,能夠讓所有現場參建單位和人員在具體施工和質量管理工作中直接對照,便於質量問題的自查自糾;能夠讓質量監管人員在質量檢查過程中快速判定質量問題的性質和等級,統一了質量問題檢查尺度,提高準確性和公正性。
二是規定了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規定必須嚴格按分類標準認定質量管理違規行為和質量缺陷;明確質量缺陷常規認證和權威認證;規範了質量事故報告、調查和認定程序;明確了責任單位的申辯權利。這些規定規範了質量監管人員的工作行為,確保質量問題認定過程嚴謹,認定結論準確。
三是規定了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標準。對責任單位,明確可以採取五部聯處、清退出場、留用察看、通報批評、向主管單位通報、約談(誡勉談話)、責令整改和經濟處罰8種直接責任追究措施;明確可以採用網絡公示、記入信用檔案、連帶責任追究、責成責任追究、不得評優等5種間接責任追究措施。對責任人,明確五部聯處、撤職、記過、警告、清除出場、留用察看、通報批評、向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通報、約談(誡勉談話)、責令整改等10種直接責任追究措施,明確記入信用檔案、責成責任追究、不得評優等3種間接責任追究措施。此外,還補充了加重和減輕責任追究條款,明確了可責成有關單位實施責任追究、對有關單位實施連帶責任追究等內容。
構建量化統一、累計加重和多措並舉的責任追究標準,是國務院南水北調突出高壓抓質量的重要舉措,使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敢越過紅線,形成違規必受罰、受罰促整改的格局。
四是規定了經濟處罰標準。在要求即時整改質量問題的同時,明確責成項目法人、建管單位對有關責任單位實施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單位和質量問題的不同性質和責任追究等級,予以加重,提出了一套經濟處罰標準。
《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內容全面、標準統一、一一對應,具有很強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對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準確,為開展質量問題責任追究提供堅實基礎與制度依據。
二、《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的重要意義
《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出臺之時,正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關鍵期、高峰期和攻堅期,質量監管來不得有絲毫含糊。日前,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鄂竟平主任在辦務擴大會議上指出:工程質量管理要繼續突出高壓抓質量,“高壓高壓再高壓,延伸完善抓關鍵”,要建設南水北調系統質量誠信體系,特別是要狠抓關鍵工程、關鍵工序和工程要害部位的質量監管,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絕不姑息,在處罰上絕不手軟。《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的頒布實施,正是質量監管工作高壓高壓再高壓的具體落實,體現了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狠抓質量、嚴肅責任追究的堅定決心。
三、貫徹落實《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需要做好的工作
貫徹落實好《質量問題責任追究辦法》,需要廣大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者認真學習、領會辦法內容和涵義,並切實貫徹到實際工作中,不斷規範質量管理行為,有效避免實體質量問題。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將一如既往的堅持對質量問題“零容忍”,公開、公平、公正的對質量問題進行責任追究,不放過一個違規責任單位,也決不冤枉一個參建單位,以責任追究為抓手,將質量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工程質量,確保“不給工程留隱患,不給後代留遺憾”,確保工程建設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