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工信廳獲悉,河北省首部規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河北省信息化條例》日前獲得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立法制止當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是《條例》的亮點之一。
《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集信息,應當説明用途,徵得被採集人同意,並在用途範圍內依法使用所採集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的丟失、洩露、損毀和篡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
在《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對非法獲取和洩露他人信息的處罰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