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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2日 10時45分   來源:福建日報

規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 促進信息化健康發展
——《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福建省信息化建設領域的首部重要立法——《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日前由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國內率先專門規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政府規章。《辦法》重點規範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市場主體執業行為,並實施相應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行為規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什麼樣的監督管理職責?省信息化局相關負責人對該《辦法》進行了解讀。

    制定《辦法》

    加強監督管理勢在必行

    近些年,隨著福建省信息化深入發展,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這些問題包括:

    一是監管體系不健全,管理基礎薄弱。全省除少部分市縣成立信息化局外,大部分市縣沒有成立信息化局,也沒有明確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更缺少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造成監管缺失。

    二是工程質量堪憂。有關資料顯示,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初檢合格率不高,潛在問題很多,有些系統建成後根本無法滿足業主單位的實際需求,剛剛建成就要面臨升級改造問題,給業主單位帶來巨大損失。

    三是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混亂。如有些單位不具備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專業資質承攬工程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挂靠他人資質承攬工程,有些單位設置技術壁壘排斥新技術應用,有些單位不執行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或者不按照承包合同約定進行建設活動等,嚴重破壞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有關專家認為,《辦法》的出臺,不僅健全了省、市、縣三級監督管理體系,還全面規範了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全過程行為規範,同時通過實行信用制度管理,促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經營,對於提高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推動信息化發展、進一步鞏固推廣近年在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突出重點

    著力規範市場主體執業行為

    按照《辦法》規定,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如辦公自動化系統、樓宇監控系統、高速路電子收費系統等都屬於本《辦法》所稱的信息系統工程。

    《辦法》重點規範的是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即規定從事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及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什麼樣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規範是建立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的基礎,各市場主體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律義務,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辦法》,所有市場主體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所承攬的業務。即諮詢、策劃設計、集成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檢測、監理單位不得轉讓檢測、監理業務。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解釋,這裡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省信息化局相關負責人説。

    《辦法》規定,所有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這項義務主要是為了打擊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工程兩種常見的違法行為。”省信息化局相關負責人説。

    除了以上所有市場主體的普遍性義務規範外,《辦法》還對一些市場主體的特別義務進行規定,如諮詢、策劃設計單位“不得參與同一工程的監理工作”,招標代理單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諮詢服務”,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等。

    建立信用制度

    促進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經營

    建立信用制度是《辦法》的另一個重點。“誠信問題是實踐中影響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最突出問題,是影響信息系統工程質量的不利因素之一,也是公眾反映比較強烈的一個方面。”省信息化局有關負責人説。

    從近期的一項問卷調查情況來看,誠信問題集中表現為有關單位挂靠他人資質承攬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承攬的工程,諮詢、策劃設計、集成單位不按照業主要求實施建設,集成單位承接工程後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長期拖延,集成單位藉口“系統升級”等名義向建設單位索要高額費用等。

    為有效促進各方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經營,規範執業,增強《辦法》約束力,《辦法》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據《辦法》,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的信用信息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形成統一的信用數據庫。

    《辦法》要求,採集到的信用信息應公之於眾,具體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信息産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相關網站統一公佈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並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徵信平臺互聯共享。

    《辦法》規定,對良好信用予以獎勵,對不良信用予以懲戒。

    具體做法是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並依據評定結果實施獎懲,獎懲措施與信息産業專項扶持資金以及各種評選認定活動相挂鉤,對具有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將採取措施限制直至禁止參與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活動。

    加強監督檢查

    依法懲治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多項監督管理職責。這些職責包括:接受並核查建設單位抄送的招標文件和竣工驗收報告,接受項目審批部門抄送的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文件,做好信用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等。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採集、建立信用數據庫、信用信息的發佈、信用評定與獎懲等;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發現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為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公佈投訴、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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