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礦業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青海省礦産資源科學、和諧開發,促進礦産企業與資源地群眾共同受益,經省政府研究同意,日前,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建立礦産資源開發帶動當地群眾受益機制的若干意見》,提出礦産資源開發必須帶動當地群眾,讓當地群眾受益。
《意見》指出,各級政府要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率,著力化解和消除影響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堅決制止對礦山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違規行為。對積極開展“企地共建”帶動群眾增收的資源礦山企業,在新建項目核準、審批等環節予以優先,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的能源、交通、基礎配套等重大項目予以優先支持;落實徵地補償措施,保障群眾切身利益。當地政府要進一步完善礦産資源開發佔用草場、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徵地補償機制,嚴格按照徵地標準進行補償。認真監督落實各項補償措施,保證將徵地補償款項及時、足額發放到群眾手中。對集體的補償事項必須公開透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剋扣挪用。對不履行徵地程序、不落實補償措施的開發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群眾的基本生活。把被徵地農牧民和礦山周邊群眾全部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綜合運用前期補償和後期幫扶方式,教育引導被徵地群眾樹立正確理財觀念,鼓勵群眾自主創業,多形式多渠道就業,不斷拓寬收入來源,提高生活水平,避免一次性補償帶來的後續社會問題。
為達到多渠道帶動群眾穩定增收的目的,《意見》提出積極參與涉礦開發項目,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溝裏模式”,鼓勵當地群眾通過聯合組建合作社等新興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參與礦山生産建設、採礦工程、礦石運輸、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礦區公路養護、礦山管護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