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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通過審議 明年1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4日 13時28分   來源:大眾日報

    《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可以採取就地審計、送達審計、聯網審計等方式實施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對象的依據,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對象本人檔案。

    審計機關可以對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重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事項、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等,進行跟蹤審計。

    《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對象有涉嫌犯罪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時,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延誤瞞報,建議補充這方面的規定。《條例》採納了這一意見,在第四十八條專門規定,審計機關“未按規定將被審計對象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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