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發出《關於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2010年10月-2011年4月)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762號)。
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相關附件。
就配額交易與電費結算問題,通知指出:
(一)繼續通過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1年5-12月徵收的附加資金中預支,具體配額交易方案見附件。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後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
(三)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黑龍江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四)對2010年10月-2011年4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附件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通知附件包括:《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表》、《2010年10月-2011年4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貼表》、《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補貼表》、《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