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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規範管理商家預付卡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7日 09時18分   來源:海南日報

    使用商家預付卡消費的消費者將迎來防範風險的利好。記者12月6日從海南省商務廳獲悉,由商務部頒布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已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均需備案,落實限額發行制度、資金存管制度等,違者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海南省近期將啟動商業預付卡檢查工作。

    發卡企業發行單用途卡需落實以下制度:一是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相關信息。二是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三是限額發行制度。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存管資金比例分別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20%、30%、40%。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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