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2〕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商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現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允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二、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三、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四、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設置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五、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 商務部
2012年10月22日